《土地业权条例》
1. 经修订的《土地业权条例草案》于 2004 年 7 月 7 日获立法会通过,而制定的《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业权条例》) (便携式文件格式) 则于 2004 年 7 月 23 日刊宪。 2. 《业权条例》在若干尚待处理的问题解决后才会生效,这些问题载于立法会法案委员会报告书附件 6。此外,本处须开发资讯系统,为业权注册提供支援。本处已成立工作委员会着手跟进并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参与这些工作的团体包括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银行公会、地产代理监管局、其他相关团体,以及土地注册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人员。本处会定期在这个网页载述有关工作进展的资料和详细法例指引,以及日后法例生效时将采用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