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册处 二零零三至零四年报
 
 
 


财政报告

审计署署长提交立法会的报告书
 
   

我已完成审计刊于夹附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制备的财务报表。

 

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总经理及审计署署长的责任

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第7(4)条的规定,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总经理负责把按照公认会计原则制备,并经她签署的财务报表呈交本人。在制备财务报表时,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总经理必须贯彻采用合适的会计政策。

我的责任是根据我的审计工作的结果,对该等财务报表作出独立意见,并向立法会报告。

 

意见的基础

兹证明我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7(5)条的规定及审计署的审计准则,审核及审计上述的财务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与财务报表所载数额及披露事项有关的凭证,亦包括评估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总经理于制备该等财务报表时所作的重大估计和判断、所厘定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合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的具体情况、及有否贯彻运用并足够披露该等会计政策。

我在策划和进行审计工作时,均以取得一切我认为必需的资料及解释为目标,使我能获得充分的凭证,就该等财务报表是否存有重要错误陈述,作合理的确定。在作出意见时,我亦已衡量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在整体上是否足够。我相信,我的审计工作已为下列意见建立合理的基础。

 

意见

我认为上述的财务报表均真实而中肯地反映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运作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已按照《营运基金条例》第7(4)条所规定的方式妥为制备。

 


 
 
审计署署长  
(署理审计署助理署长梁国杰 代行)



香港审计署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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