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册(修订)条例》
《土地注册(修订)条例》于二零零二年七月通过,虽然若干条文已于二零零二年十二月生效,但有关实施中央注册以取代个别市区和新界土地注册处的主要部分条文仍有待实施。这些条文须在「综合注册资讯系统」准备就绪投入运作后才可生效。我们预期在新的电脑系统完成测试工作后,才能够把生效通知提交立法会审议。
《土地业权条例》
年内,法案委员会共举行了26次会议研究建议的法例。一个把现存物业转至业权注册制度的新方案已获制定,以解决各方对草案条文提出的异议。我们曾就新方案向律师会、大律师公会、乡议局、消费者委员会、地产建设商会、香港银行公会及其他不同团体征询意见。新的转制方案大致得到这些团体接受并呈交法案委员会考虑。法案委员会同意考虑须大幅修订的草案和《土地注册条例》,以便实施新的转制机制。
法案委员会于二零零四年四月、五月和六月期间另外举行了13次会议之后,于六月二十一日批准经修订的草案。草案于七月七日二读和三读通过,并于七月二十三日刊宪。原有草案内102项条文中,只有8项保留不变。草案新加入两个附表,其中一个附表处理在12年「酝酿期」过后把现存土地转至新制的事宜,而另外一个附表列明对《土地注册条例》作出的大幅修订,为上述的转制事宜作好准备。我们还需处理大量跟进工作,包括进一步检讨主要法例的若干方面、拟备规例和专业指引资料、专业培训、教育市民和开发提供支援的资讯科技系统。我们稍后会向立法会汇报这些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然后才设定《土地业权条例》的生效日期。我们预期新例至少需要两年时间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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