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2006/07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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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發展與新服務

減少暫止註冊契約

根據《土地註冊規例》,如果註冊的文書不符合《土地註冊條例》第23條所訂的事項,土地註冊處可暫止為該文書辦理註冊。該等被暫止註冊的文書通稱為「暫止註冊契約」。為減少暫止註冊契約的數目,土地註冊處於2005年12月發出土地註冊處通函第5/05號,闡述土地註冊處暫止為文書辦理註冊的做法。

為協助減少暫止註冊契約的數目,本處2007年3月舉辦了名為「中止為文書註冊的一般原因」的經驗交流會,主要目的是協助負責擬備土地文書及註冊摘要的人士避免出現一些簡單並且可以避免的錯誤,或先行將錯誤訂正,才把文書遞交,同時為彼此提供一個交流經驗的機會。

參與交流會的人士包括律師事務所的代表及本處註冊服務部及法律事務部的人員。會上討論了一般註冊規定、有關註冊指引的主要土地註冊處通函,以及本處網頁上的註冊摘要表格指南等。參加者的反應良好。本處準備在2007年年中舉辦更多相關經驗交流會。暫止註冊契約的數目由2005-06年度的平均7.1%下跌至2006-07年度的6.1%,情況令人鼓舞。

《土地註冊條例》中並無任何條文,允許土地註冊處註銷已被暫止註冊以及遞交人士並無予以修正或撤回的文件,致使大量暫止註冊契約長期出現在土地登記冊的「等待註冊的契約」欄內。這些暫止註冊契約的存在,使物業轉易出現問題。本處在2005年11月,首次要求遞交文書一方撤回或交還2002年12月11日之前被暫止註冊的文書,以重新考慮該等文書可否註冊。截至2007年3月底,有386份契約妥獲註冊或被撤銷,成功率達28%。

在2006年6月,本處再度就此展開工作,以減少2002年12月12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間被暫止註冊的契約數量。本處向可查考身分的遞交人士發出接近280封信件及620份備忘通知書。未獲處理的暫止註冊契約數目因而減少了33%,有701份契約獲得註冊或被撤銷。

本處將於2007年第二季提出新一輪的要求,以收回2006年4月1日以後未獲處理的暫止註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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