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目前以一套契約註冊制度,記錄全港的土地及物業權益。這套註冊制度源於《土地註冊條例》。該條例在1844年制定,是香港至今仍然沿用的最古老法例。土地登記冊記錄了物業的相關法律文件,並為每份文件定立優先次序。律師可以根據土地登記冊審查有關物業的業權,以向有意對該物業作交易的客戶提供意見。土地登記冊本身不會就物業擁有權的狀況或已註冊文件的有效性,提供任何具約束力的陳述。每次物業交易時,均須覆查關於其業權的文件。物業亦會受制於普通法所容許的一些權益-稱為「非書面權益」,即使該等權益並沒有註冊。
雖然香港的契約註冊制度在當局大量投放資源於電腦及影像處理系統後,已經變得現代化,但是制度本身仍然存有一些原有的問題和局限。一直以來,在處理某些物業交易時,於理解各種相關文件方面也會出現不明確的地方,令處理該等物業的過程出現延誤、招致訴訟費用,甚至對物業交易構成困難。可能存在的「非書面權益」則會進一步為物業轉易帶來更多不明確的情況和費用,及更多複雜問題。要穩妥保管每個物業所涉及的大量過往文件,對銀行及個別擁有人來說也是一個重擔。該等文件可能會受損、遺失或被盜竊。自七十年代起,香港的私人物業及物業擁有人的數目大幅上升。但是,在契約註冊制度下,為要確保業權無誤,必須反覆審查所有相關文件,因而為律師及土地註冊處的工作帶來沉重壓力。
從十九世紀末開始,採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趨向以業權註冊制度取代契約註冊制度。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每次物業交易時,土地註冊處便確定物業的新擁有權。註冊本身已能把業權轉給新擁有人,業權註冊紀錄亦清楚述明誰是擁有人,無須再用過往文件證明業權。一般情況下,沒有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的事項均不能影響擁有人的業權。
對物業交易量龐大的司法管轄區來說,業權註冊已證實是處理物業權益方面最能確保安全和方便的一個有效制度。當局與香港律師會在九十年代初已同意要為香港發展一套業權註冊制度。這套制度會顧及香港獨特的土地和物業安排,例如以公契規管有多個單位的屋苑的權益,以及保留新界部分地區的中國傳統權益等,但亦會盡量有效取代契約註冊制度,以期在確保現有權利和權益能受保障之餘,亦能在最短時間內帶來業權註冊紀錄的最大益處。
《土地業權條例》在2004年制定。有關詳情請參閱業權註冊的建議 及 《土地業權條例》。
不過,立法會在制定《土地業權條例》時,要求當局須於預備實施條例前,對條例進行全面檢討。議員關注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期間,當局就條例作出了大量重要修訂,亦有若干持份者關注該條例將如何實際運作。
當局在2007年5月向立法會前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匯報條例的檢討結果,並告知在新制度生效前,將會提交一項修訂條例草案,以對條例作出重大修訂。有關報告的詳細內容請參閱業權註冊的準備工作:進展匯報(2007年5月23日)。
當局在2008年12月,再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前必須解決的其餘事項。該報告涵蓋的兩件主要事項,分別是轉換機制和更正的條文,亦即是現正諮詢公眾及其他主要持份者的事項。該份文件的附件詳列當局與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就上述兩件事項進行初步討論的內容。有關上述事務委員會報告及兩份諮詢文件的一般引述,請參閱土地註冊處處長在2008年9月發表的講辭(只提供英文版本)。
諮詢文件
當局除了向個別持份者如香港律師會、消費者委員會、鄉議局及其他團體徵詢意見外,亦歡迎公眾人士就這兩份諮詢文件所提出的事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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