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暂止注册契约
根据《土地注册规例》第15条规定,如果注册文件不符合《土地注册条例》第23条的任何规定,土地注册处可暂止进行文件注册。该等被中止注册的文件通称为暂止注册契约。为减少暂止注册契约的数目,土地注册处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发出土地注册处通函第5/05号,该通函载列土地注册处有关不予注册文件的一贯做法。为协助拟备文书的人士避免犯错,或在交付前更正简单及可避免的错误,我们已编制一份中止为文书注册的一般原因的清单,并提供有关正确程序的指引。该份清单可于土地注册处网站查阅。
暂止注册契约的比率已由二零零五年中期的8.5%下降至二零零六年三月的5.7%,对于这一点,我们深感欣慰。
在现行法例下,纵使递交人士不作修正或撤回已被暂止注册的文件,《土地注册条例》中并无任何条文允许土地注册处注销已被暂止注册的文件,致使大量暂止注册契约长期留置于登记册的「等待注册的契约」部分。这些暂止注册契约的存在,引致物业转易出现问题。今年,土地注册处采取措施减少长期未获递交人士处理的暂止注册契约的数目。该措施包括,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向有关的递交文件人士发出接近300封信函,要求他们撤回或交回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之前被暂止注册的文件,以重新考虑它们的注册事宜。透过此项措施,该类长期未获递交人士处理的暂止注册契约减少逾20%,现时,暂止注册契约的数目仅为逾1,000份。
二零零六年中,土地注册处对二零零二年后的暂止注册契约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今年,本处已提出新的立法建议,透过修例赋予本处权力以注销旧暂止注册契约,该建议将于二零零六年下半年提交律师会进行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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