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注册处的主要职能如下:
根据《土地注册条例》及《土地注册规例》的规定备存最新的土地登记册及有关的土地纪录,执行土地注册制度。
向政府部门及机关提供物业资料。
按照《建筑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注册的申请。
土地注册处于一九九三年八月成为香港首个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的政府部门之一。
根据营运基金的运作模式,土地注册处自行管理财政,自负盈亏。土地注册处享有资本投资项目的自主权,能够灵活运用资源以提高服务质素及运作效率,致力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
土地注册处处长是土地注册处营运基金的总经理。
营运基金的年报及经审计署署长认证的财务报表,每年均须提交香港立法会省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