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審計報告
致立法會
茲證明我已審核及審計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的財務報表,該等財務報表包括於2010年3月31日的財務狀況表與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主要會計政策概要及其他附註解釋。
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就財務報表須
承擔的責任
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須負責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7(4)條及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製備及真實而中肯地列報該等財務報表。這責任包括設計、實施及維護與製備及真實而中肯地列報財務報表有關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有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選擇和應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以及按情況作出合理的會計估計。
審計師的責任
我的責任是根據我的審計對該等財務報表作出意見。我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7(5)條及審計署的審計準則進行審計。這些準則要求我遵守道德規範,並規劃及執行審計,以合理確定財務報表是否不存有任何重大錯誤陳述。
審計涉及執行程序以獲取有關財務報表所載金額及披露資料的審計憑證。所選定的程序取決於審計師的判斷,包括評估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財務報表存有重大錯誤陳述的風險。在評估該等風險時,審計師考慮與該基金製備及真實而中肯地列報財務報表有關的內部控制,以設計適當的審計程序,但並非為對基金的內部控制的效能發表意見。審計亦包括評價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總經理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的合適性及所作出的會計估計的合理性,以及評價財務報表的整體列報方式。
我相信,我所獲得的審計憑證是充足和適當地為我的審計意見提供基礎。
意見
我認為,該等財務報表已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真實而中肯地反映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於2010年3月31日的狀況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運作成果及現金流量,並已按照《營運基金條例》第7(4)條所規定的方式妥為製備。
審計署署長
(審計署助理署長陳霸強代行)
審計署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7號
入境事務大樓26樓
20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