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二零零二至零三年報
保障市民財產,支持開放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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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賴的法律範疇

《土地註冊條例》於一八四四年制定,是本港現行歷史最悠久的條例,為建立契約註冊制度,以處理土地權益事宜訂定條文。

契約登記冊載列物業交易的紀錄及權益,但不會直接為業權持有人提供業權保證,故市民須就有關事宜尋求法律意見。

土地註冊處正推行改善法律範疇計劃,計劃分為兩部分。首先是修訂現行的《土地註冊條例》,藉此提升契約註冊制度的運作效率;其次是制訂新法例,以實施業權註冊制度。在業權註冊制度下,土地登記冊是證明業權的決定性證據,為各方人士提供更確定的資料。除了業權登記冊外,政府也會設立彌償基金,為因欺詐或犯錯而蒙受損失的人士提供更大保障。




《土地註冊(修訂)條例》

《土地註冊(修訂)條例》於二零零二年七月三日通過,有關下述事項的條文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若干文書類別的核證副本可獲接受辦理註冊、在註冊期間暫時撤回文書、查閱被暫止註冊文書的副本、彩色圖則影像處理、從註冊摘要日誌刪除有關人士的姓名或名稱,以及註冊摘要的核實和更正。至於有關下述事項的主要條文則會於二零零四年初實施﹕提供中央註冊服務、統一使用表格、在註冊摘要加入已知的中文姓名及地址、圖則的新規定、土地註冊處內部的新註冊程序、領取文件的新通知程序,以及查閱土地註冊處紀錄及收費方面的更改。


《土地業權條例草案》

經修訂的《土地業權條例草案》已於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六日刊憲,並在十二月十八日首讀。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於二零零三年三月展開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而審議工作仍然繼續。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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