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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一 八 四 四 年 第 三 號 條 例

1841 年 10 月 , 政 府 規 定 申 請 土 地 須 直 接 向 地 政 官 提 出 。 其 後 於 1842 年 5 月 2 日 , 地 政 官 G F Mylius 簽 署 政 府 通 告 , 確 立 了 土 地 註 冊 的 原 則 。 該 通 告 宣 佈 「 任 何 已 經 進 行 或 將 會 進 行 的 買 賣 , 除 非 在 地 政 局 登 記 , 否 則 將 一 律 視 為 無 效 」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在 1844 年 2 月 28 日 獲 得 通 過 , 是 現 存 最 早 期 香 港 法 例 之 一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一 八 四 四 年 第 三 號 條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