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中心

常見問題
供《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的認可機構訂購的電子提示服務
電子註冊摘要表格
電子預約服務

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 申 請 註 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II) 備 存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III) 備 存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IV)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及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查 詢


 

(I) 申 請 註 冊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提 交 申 請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前
  • 業 主 可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第 344 章)(下稱「該條例」) 第 3 條、第 3A 條、第 4 條或第 40C 條 召 開 業 主 會 議 , 以 委 出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 會 議 召 集 人 可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索 取 載 有 建 築 物 各 單 位 現 時 業 主 紀 錄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所 需 繳 付 的 查 冊 費 用 ,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處 申 請 豁 免 。
  • 召 集 人 須 在 業 主 會 議 日 期 至 少 14 天 前 , 向 每 一 名 業 主 發 出 會 議 通 知 。 會 議 通 知 須 指 明 會 議 日 期 、 時 間 和 地 點 , 以 及 擬 在 會 議 上 提 出 的 決 議 。
  • 你 可 聯 絡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 徵 詢 有 關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程 序 的 意 見 , 該 小 組 可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為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而 舉 行 的 業 主 會 議 , 並 就 委 出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程 序 向 業 主 提 供 意 見 。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在 大 廈 管 理 方 面 的 服 務 詳 情 , 可 瀏 覽 該 署 的 大 廈 管 理 網 頁 ( 網 址 :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index.html) 。
申 請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申 請 , 必 須 在 委 出 管 理 委 員 會 後 28 天 內 呈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該 條 例 第 7(1) 條 )。
  • 申 請 書 (L.R. 164) (PDF 格 式)(Ms Word 格式)(網 上 表 格) 須 連 同 下 列 文 件 一 併 呈 交 :

    • 有 關 建 築 物 已 註 冊 的 公 契 ( 如 有 的 話 ) 副 本 一 份 ;

    • 證 明 委 出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決 議 書 的 認 證 副 本 (L.R. 167)(PDF 格式)(Ms Word 格 式)(網 上 表 格);

    • 聲 明 已 遵 守 該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的 聲 明 書 (L.R. 161) (PDF 格式)(Ms Word 格 式);

    • 由 每 名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確 認 他 / 她 並 非 該 條 例 附 表 2 第 4(1)(a) 或 4(1)(b) 段 所 描 述 的 人 的 陳 述 書 (L.R. 175)(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網 上 表 格) ; 以 及

    • 提 交 陳 述 確 認 書 (L.R. 171) (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網 上 表 格) , 確 認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已 遵 守 該 條 例 附 表 2 第 4(3) 段 提 交 陳 述 書 。

    ( 若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乃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A 條 、 第 4 條 或 第 40C 條 成 立 ,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須 連 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或 土 地 審 裁 處 所 發 出 的 命 令 的 副 本 一 併 呈 交 。 )
    你 可 參 考 填 寫 表 格 樣 本
  • 如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秘 書 是 法 人 團 體 , 其 獲 授 權 代 表 須 在 申 請 書 (L.R. 164)(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網 上 表 格) 及 (L.R. 167) (PDF 格式)(Ms Word 格式)(網 上 表 格) 決 議 書 上 蓋 上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圖 章 。 如 使 用 網 上 表 格 , 則 須 使 用 由 該 法 人 團 體 持 有 的 有 效 數 碼 證 書 。
  • 你 可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辦 事 處 或 民 政 事 務 處 的 監 誓 員 面 前 作 出 聲 明 。
  • 你 可 以 透 過 郵 寄 、 親 身 或 在 網 上 遞 交 申 請 書 。 本 處 各 辦 事 處 按 區 域 提 供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服 務 。 如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交 申 請 書 , 請 確 保 為 郵 件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 以 免 郵 件 未 能 成 功 送 達 本 處 。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會 由 香 港 郵 政 處 理 , 本 處 不 會 代 為 繳 付 附 加 費 。為 節 省 你 的 時 間 , 請 於 親 身 呈 交 申 請 前 先 行 預 約 。
    各 區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下 :

申 請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區 域地 址電 話
港 島、九 龍 及 離 島香港金鐘道66 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19 樓
客戶服務中心    連結地理資訊地圖 - 客戶服務中心
3741 2278
荃 灣 及 屯 門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74-208 號
荃灣多層停車場大廈11 樓
荃灣查冊中心   連結地理資訊地圖 - 荃灣查冊中心
2416 3505
元 朗元朗橋樂坊2 號
元朗政府合署暨大橋街市7 樓
元朗查冊中心   連結地理資訊地圖 - 元朗查冊中心
2475 0341

北 區 ( 粉 嶺 及 上 水)、 西貢、沙 田 及 大 埔

大埔鄉事會街8 號
大埔綜合大樓4 樓
大埔查冊中心   連結地理資訊地圖 - 大埔查冊中心
2653 5859
位 於 新 界 區 的 三 個 查 冊 中 心 分 別 為 按 前 新 界 土 地 註 冊 處 服 務 區 域 劃 分 的 相 關 區 域 提 供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服 務 。 請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或 致 電 各 查 冊 中 心 , 以 確 定 應 到 哪 一 間 查 冊 中 心 獲 取 所 需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服 務。


如 以 電 子 紀 錄 形 式 提 交 申 請 文 件 , 請 參 考 《 政 府 憲 報 》第 6697 號 指 明 以 電 子 紀 錄 形 式 提 交 的 詳 細 規 定 及 本 處 網 頁 (https://www.landreg.gov.hk/tc/electronic/electronic.htm)

辦 理 申 請 所 需 時 間
  • 辦 理 申 請 一 般 需 時 25 個 工 作 天 , 視 乎 申 請 是 否 複 雜 個 案 或 需 要 提 供 附 加 證 明 文 件 處 理 。
  • 如 需 本 處 加 快 處 理 你 的 申 請 , 請 在 提 交 申 請 時 以 書 面 述 明 要 求 和 理 由 。
申 請 結 果
  • 倘 申 請 獲 批 准 , 在 繳 付 《 建 築 物 管 理 ( 費 用 ) 規 例 》 所 指 定 的 費 用 後 , 你 會 獲 發 一 份 註 冊 證 書 。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成 立 的 日 期 為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發 出 註 冊 證 書 當 日 。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名 稱 及 其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資 料 , 將 記 入 由 有 關 土 地 註 冊 處 辦 事 處 保 存 的 法 團 登 記 冊 內 , 供 公 眾 查 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