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市民
儘管彌償款額設有上限,絕大部分物業交易將可獲彌償計劃的足額彌償。對於損失超逾彌償上限的欺詐個案,蒙受損失人士最高可獲得彌償的上限款額(對比《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業權條例》)於2004年制定時建議為港幣3,000萬元,擬將彌償上限增加至港幣 5,000 萬元),而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並沒有為被詐騙的物業擁有人提供這項保障。假如蒙受損失人士的損失超逾彌償款項,他們仍可透過法庭向欺詐者申索其餘的損失。
在業權註冊紀錄所載的擁有人在法律上會獲確認為物業的擁有人。然而,如果引用這項原則而不容許法庭在特定情況下作出更正,便會對因欺詐(例如偽造)而可能喪失擁有權的不知情前物業擁有人造成嚴重影響。
假如法庭信納業權註冊紀錄的記項是透過或由於(a)任何人的欺詐、錯誤或遺漏;或(b)一份無效或可使無效的文書取得、作出、遺漏或刪除,可命令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在涉及欺詐或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的情況下,任何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業權歸還或拒絕歸還前物業擁有人而蒙受損失的不知情一方,均符合資格要求彌償基金作出彌償。
根據《業權條例》第82(3)條,若有不知情的前物業擁有人透過或由於欺詐導致喪失業權,而法庭又信納以下各點,則法庭會在業權註冊紀錄作出有利他的更正:(a)前物業擁有人因一份無效或可使無效的文書或業權註冊紀錄內的虛假記項而喪失業權;(b)前物業擁有人沒有參與該項欺詐;以及(c)前物業擁有人沒有因其行為或本身沒有適當處理,因而在相當程度上促成該項欺詐。這項更正稱為「強制更正」規則。
由於「強制更正」規則會令所有買家蒙受喪失業權予前擁有人的風險,因而損害業權的明確性。業權的明確性是業權註冊制度的主要特色和優點,為確保業權的明確性,現不擬把「強制更正」規則應用於「新土地先行」方案的新土地。
《業權條例》下的業權註冊制度本質上十分複雜,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並且影響深遠。該條例於2004年制定時,在當時的立法會要求下,政府承諾在該條例生效前進行全面檢討。經檢討後,發現《業權條例》存在若干問題,須為其制定修訂草案,才可實施。這些年來,政府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務求就在《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土註條例》)下備存登記冊的現有土地進行轉換的擬議兩階段轉換機制;在新授予土地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新土地先行」方案;以及相關議題達成共識。
土地註冊處已就數個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最新業權註冊法例和採用的優良措施進行研究,以優化《業權條例》的修訂建議。
為早日在香港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本處正積極推動「新土地先行」方案,並已獲主要持份者原則上支持。政府於2022年12月19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簡介「新土地先行」方案,獲得委員的普遍支持。本處正進行《業權條例》的修訂工作,以落實「新土地先行」方案,目標是在2024年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草案》。本處會繼續與主要持份者商討實施細節和進行其他籌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