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冊 摘 要 表 格
問題1:是 否 每 份 文 書 都 必 須 連 同 一 份 相 關 的 註 冊 摘 要 辦 理 註 冊 ?
答:是 。 所 有 文 書 都 必 須 連 同 一 份 註 冊 摘 要 辦 理 註 冊 。 註 冊 摘 要 必 須 符 合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所 指 明 的 格 式 及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和 規 例 的 規 定 。 有 關 規 格 請 參 考 土 地 註 冊 處 通 函 第 2 / 0 4 號 。
問題3:在 註 冊 摘 要 上 的 律 師 代 號 , 究 竟 是 甚 麼 ?
答:律 師 代 號 是 本 處 為 每 一 所 申 請 代 號 的 律 師 行 編 配 的 一 個 獨 有 號 碼 。 律 師 代 號 可 把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系 統 的 程 序 簡 化 , 並 確 保 契 約 準 確 無 誤 地 交 回 交 契 人 士 。
問題4:土 地 註 冊 處 收 到 律 師 代 號 的 申 請 後 , 需 時 多 久 去 編 定 一 個 律 師 代 號 ?
答:約 需 三 個 工 作 天 。 此 外 , 律 師 行 如 果 沒 有 律 師 代 號 但 要 遞 交 文 書 辦 理 註 冊 的 話 , 可 以 將 文 書 和 申 請 律 師 代 號 的 信 件 一 併 送 交 本 處 辦 理 。
問題5:律 師 行 如 更 改 名 稱 、 地 址 、電 話 或 傳 真 號 碼 ,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
答:律 師 行 如 有 更 改 名 稱 , 需 要 以 書 面 申 請 新 的 律 師 代 號 。 更 改 地 址 、 電 話 或 傳 真 號 碼 也 需 要 通 知 本 處 以 更 新 紀 錄 。
問題6:如 何 填 寫 中 文 地 址 ?
答:
- 如 知 悉 物 業 的 中 文 地 址 , 必 須 在 註 冊 摘 要 提 供 中 文 地 址 。
- 土 地 登 記 冊 及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發 出 的 中 英 對 照 徵 收 差 餉 通 知 書 , 都 是 參 考 物 業 中 文 地 址 的 可 靠 依 據 。
- 交 契 人 士 可 瀏 覽 土 地 註 冊 處 網 站 參 考 「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網 上 服 務 啟 用 後 須 在 註 冊 摘 要 註 明 中 文 物 業 地 址 指 南 」 及 土 地 註 冊 處 通 函 6/07 [第 2(b) 段]。
問題7:如 何 描 述 實 施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前 的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
答:下 述 實 施 「 綜 合 註 冊 資 訊 系 統 」 前 的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的 描 述 都 可 接 受 註 冊 :
- 以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TW123456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以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TW123456 在 先 前 的 新 界 荃 灣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 以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123456 在 先 前 的 新 界 荃 灣 土 地 註 冊 處 註 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