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擁有人
問題1:業權註冊制度對物業擁有人會帶來什麼好處?
答:在業權註冊制度下,不論透過出售或按揭處置物業都會更為容易。《業權條例》確認在業權註冊紀錄上註冊為擁有人的人可以全權處置物業。由於無須查考業權註冊紀錄以外的資料和翻查業權文件以確立物業的業權,因此在確立業權或擁有權方面所需的時間和成本都會減少。已付出有值代價並管有有關物業的真誠買家在註冊為物業擁有人後,將可根據業權註冊制度享有即時不可推翻的業權。如因法庭命令把物業業權歸還或拒絕歸還前物業擁有人而喪失擁有權,該擁有人可在涉及欺詐的情況下申索設有上限的彌償;如有關損失是因土地註冊處職員出錯或遺漏而造成,則其彌償不設上限。
問題2:物業擁有人在業權註冊制度下出售物業時,是否須保留任何業權文件並交予買方?
答:
根據建議,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物業擁有人把物業售予買方時,須向買方提供(1) 其註冊為物業擁有人時向土地註冊處遞交的轉移文書(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的正本及(2) 《業權條例》及/或其附屬法例所訂明的其他文件。
此外,除非已發出的業權證明書已退回本處註銷,否則本處不會就該物業其後的轉移註冊。因此,物業擁有人須向買方提供業權證明書,以便就轉移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