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問題2:如 何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
答:查 冊 人 士 可 透 過 瀏 覽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http://www.landreg.gov.hk/tc/services/oi-index.htm) 免 費 查 閱 有 關 資 料 。 資 料 包 括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名 稱 、 建 築 物 地 址 及 法 團 編 號 。
問題3:如 何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
答:如 要 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 查 冊 人 士 需 親 身 來 臨 土 地 註 冊 處 辦 事 處 進 行 查 冊 , 並 需 填 寫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服 務 付 款 表 格 及 繳 付 《 建 築 物 管 理 ( 費 用 ) 規 例 》 所 指 定 的 費 用 。 有 關 紀 錄 分 別 存 放 於 市 區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組 及 三 個 新 界 查 册 中 心 , 詳 情 如 下 :
如 查 冊 人 士 不 清 楚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所 在 地 區 , 可 透 過 查 閱 香 港 及 九 龍 和 新 界 各 區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加 以 確 定 。 查 冊 人 士 亦 可 致 電 各 辦 事 處 , 以 確 定 應 到 哪 一 間 辦 事 處 獲 取 所 需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
如 查 冊 人 士 不 清 楚 有 關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所 在 地 區 , 可 透 過 查 閱 香 港 及 九 龍 和 新 界 各 區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索 引 加 以 確 定 。 查 冊 人 士 亦 可 致 電 各 辦 事 處 , 以 確 定 應 到 哪 一 間 辦 事 處 獲 取 所 需 的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
問題4:查 閱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需 要 提 供 什 麼 資 料 ?
答:
查 冊 人 士 須 要 提 供 法 團 名 稱 或 法 團 編 號 。 另 外 , 查 冊 人 士 必 須 提 供 辨 識 身 分 資 料 , 例 如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如 提 供 護 照 資 料 , 請 一 併 填 寫 發 證 國 家 或 機 關 ) , 並 須 出 示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予 土 地 註 冊 處 職 員 查 核 。
機 構 查 冊 人 士 必 須 提 供 獲 其 授 權 的 職 員 的 辨 識 身 分 資 料 , 例 如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編 號 ( 如 提 供 護 照 資 料 , 請 一 併 填 寫 發 證 國 家 或 機 關 ) 、 機 構 名 稱 及 其 公 司 編 號 或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如 非 香 港 註 冊 公 司 , 請 填 寫 公 司 成 立 地 方 ) 並 加 蓋 機 構 的 蓋 章 。 獲 授 權 人 士 須 出 示 上 述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關 機 構 發 出 的 職 員 證 件 或 授 權 信 予 土 地 註 冊 處 職 員 查 核 。
問題5:查 閱 或 發 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紀 錄 費 用 為 多 少 ?
答:按 《 建 築 物 管 理 ( 費 用 ) 規 例 》 所 指 定 的 費 用 如 下 :
項 | 查冊項目 | 費用 |
---|---|---|
1. | 查閱土地註冊處處長備存的法團登記冊或法團根據本條例向土地註冊處處長提交的文件 | $14 |
2. | 發出登記冊或文件的副本或摘要,每頁計(不足一頁作一頁計) | $14 |
3. | 任何副本或摘要由土地註冊處處長核證 | $43 |
問題7:提 供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副 本 需 時 多 久 ?
答:提 供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副 本 一 般 需 時 30 分 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