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後 的 事 宜
問題1:成 立 法 團 後 , 如 有 問 題 應 向 哪 裏 尋 求 協 助 ?
答:有 關 文 件 存 檔 及 查 閱 法 團 紀 錄 的 事 宜,你 可 致 電 土 地 註 冊 處 客 戶 服 務 熱 線(電 話 : 3105 0000(選 擇 語 言 後 按 5字 再 按 4 字))查 詢 。 有 關 法 團 內 部 運 作 或 涉 及 法 律 的 事 宜 , 你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徵 詢 意 見 。 有 關 各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的 地 址 和 電 話 請 參 閱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Support_Services/7.html 。
問題3: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成 立 後 , 註 冊 資 料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28 天 內 以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如 未 能 及 時 通 知 , 有 何 後 果 ?
答: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12(4) 條 的 規 定 ,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如 未 能 在 28 天 內 將 所 需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送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存 案 即 屬 犯 罪 , 一 經 定 罪 , 可 處 以 罰 款 , 按 違 反 規 定 的 日 數 每 天 罰 款 100 元 。
問題4: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如 有 變 動,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
答: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如 有 變 動 ,秘 書 須 於 28 天 內 以 指 定 的 表 格(即「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L.R. 124)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
問題5:如 何 更 新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註 冊 事 項 ?
答:把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L.R. 124) 在 發 出 法 團 註 冊 證 書 的 土 地 註 冊 處 (http://www.landreg.gov.hk/pdf/oi_offices_address.pdf) 存 案 。
問題6: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存 案 前 , 可 否 在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上 作 出 修 改 ?
答:如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存 案 前 曾 作 出 修 改 , 簽 署 者 必 須 在 通 知 書 內 曾 經 修 改 的 地 方 加 簽 以 作 核 實 。 否 則 , 土 地 註 冊 處 會 退 回 有 關 表 格 以 便 作 出 加 簽 安 排 。
此 加 簽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其 他 在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下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存 案 的 指 定 表 格 。
如 表 格 經 網 上 遞 交 , 簽 署 者 除 了 須 在 通 知 書 內 需 要 修 改 的 地 方 加 簽 以 作 核 實 外 , 亦 須 在 簽 名 欄 重 新 簽 署 。
此 加 簽 規 定 亦 適 用 於 其 他 在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下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存 案 的 指 定 表 格 。
如 表 格 經 網 上 遞 交 , 簽 署 者 除 了 須 在 通 知 書 內 需 要 修 改 的 地 方 加 簽 以 作 核 實 外 , 亦 須 在 簽 名 欄 重 新 簽 署 。
問題7:如 何 修 改 已 存 案 的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
答:秘 書 可 遞 交 一 份 新 的「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連 同 指 定 費 用 58 元 至 簽 發 該 法 團 註 冊 證 書 的 土 地 註 冊 處 辦 事 處 , 以 作 存 案 及 更 新 紀 錄 。
問題8:「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應 交 往 哪 裏 ?
答:該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可 交 往 簽 發 該 法 團 註 冊 證 書 的 土 地 註 冊 處 辦 事 處 (http://www.landreg.gov.hk/pdf/oi_offices_address.pdf)。
問題9:可 否 以 郵 遞 方 式 遞 交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
答:可 以 。 填 妥 的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可 以 連 同 繳 付 存 案 費 58 元 的 劃 線 支 票(抬 頭 人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郵 寄 到 土 地 註 冊 處 。請 確 保 為 郵 件 支 付 足 夠 郵 資 , 以 免 郵 件 未 能 成 功 送 達 本 處 。 郵 資 不 足 的 郵 件 將 會 由 香 港 郵 政 處 理 , 本 處 不 會 代 為 繳 付 欠 款 及 附 加 費 。
問題10:向 土 地 註 冊 處 遞 交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L.R. 124) 及 繳 交 58 元 存 案 費 後 , 如 何 知 道 有 關 的 更 改 事 項 已 於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紀 錄 上 更 新 ?
答:本 處 收 到 有 關 通 知 書 後 , 便 會 根 據 通 知 書 的 內 容 ,更 新 法 團 登 記 冊 及 將 通 知 書 存 案 於 相 關 的 法 團 檔 案 內 。 市 民 繳 交 訂 明 的 費 用 後 ,便 可 查 閱 法 團 登 記 冊 及 法 團 檔 案。
問題11:可 否 用 中 文 填 寫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
答:可 以 。 請 亦 填 寫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英 文 姓 名 , 以 便 可 根 據 土 地 紀 錄 核 對 委 員 的 姓 名 。 你 可 參 考 填 寫 表 格 樣 本。
問題12: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可 否 簽 署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
答:不 可 以 。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須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簽 署 。
問題13: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可 否 禁 止 業 主 出 售 其 物 業 ?
答:請 向 你 的 執 業 律 師 徵 詢 法 律 意 見。
問題14:業 主 如 欠 交 管 理 費 ,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可 否 禁 止 業 主 出 售 其 物 業 ?
答:法 例 沒 有 授 權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禁 止 業 主 出 售 其 物 業 。 業 主 可 考 慮 徵 詢 執 業 律 師 的 意 見 , 或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Support_Services/7.html) 徵 詢 意 見。
問題15:如 管 理 公 司 未 有 履 行 其 職 責 , 土 地 註 冊 處 可 否 提 供 協 助 ?
答:《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沒 有 授 權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介 入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的 內 部 事 宜 。 業 主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Support_Services/7.html) 尋 求 意 見 和 協 助 。
問題16:如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經 常 不 出 席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應 怎 樣 做 ?
答:請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Support_Services/7.html) 尋 求 意 見 和 協 助 。
問題17:如 不 滿 意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表 現 , 可 怎 辦 ?
答: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轄 下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地 區 大 廈 管 理 聯 絡 小 組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Support_Services/7.html) 尋 求 意 見 和 協 助。
問題18:管 委 會 的 現 任 委 員 如 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條 例)附 表 2 第 5 (2) 段 再 獲 委 任,是 否 需 要 重 新 遞 交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
答:需 要。根 據 條 例 附 表 2 第 4 (3) 段,每 名 獲 委 任 的 管 委 會 委 員(不 論 該 委 員 是 新 任 委 員 抑 或 現 任 委 員),均 須 在 獲 委 任 後 的 21 天 內 , 把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送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 租 客 代 表 則 除 外 。
問題19: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或 司 庫 如 非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是 否 需 要 遞 交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
答:不 需 要 。 只 有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才 需 要 遞 交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或 司 庫 如 非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便 無 須 符 合 有 關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資 格 的 要 求 , 也 無 須 遞 交 陳 述 書。
問題20:如 果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是 法 人 團 體,是 否 需 要 遞 交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
答:需 要。法 人 團 體 獲 委 任 為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後,該 法 人 團 體 可 為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的 施 行 而 委 任 一 人 作 為 其 代 表 , 猶 如 該 代 表 以 其 本 身 的 權 利 作 為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一 樣 。 一 如 管 理 委 員 會 其 他 委 員 , 該 代 表 須 在 獲 委 任 後 的 21 天 內 , 把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送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問題21: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在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中 所 述 的 事 宜 如 有 改 變,該 委 員 應 怎 樣 做?
答: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中 所 述 的 任 何 事 宜 有 所 改 變 , 作 出 該 陳 述 書 的 人 須 在 該 項 改 變 發 生 後 的 21 天 內 ,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送 交 一 份 更 改 資 格 陳 述 書 (L.R. 176) , 說 明 該 項 改 變 的 詳 情 。
業 主 可 向 土 地 註 冊 處 各 辦 事 處 索 取 有 關 表 格 , 或 從 以 下 網 址 下 載 :
www.landreg.gov.hk/tc/pforms/form.htm
https://www.buildingmgt.gov.hk/tc/Daily_Operation_of_Building_Management/10_1.html
問題22: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如 沒 有 在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條 例)附 表 2 第 4 (3) 段 所 規 定 的 限 期 內,向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送 交 申 報 資 格 陳 述 書 會 有 什 麼 後 果? 該 人 如 在 規 定 的 限 期 屆 滿 後 才 遞 交 陳 述 書,他 是 否 仍 被 當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答: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如 沒 有 在 規 定 的 限 期 內(即 獲 委 任 後 的 21 天 內 遞 交 陳 述 書), 根 據 條 例 附 表 2 第 4 (4) 段,該 委 員 即 停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停 任 委 員 職 位 是 永 久 且 不 可 推 翻 的 。 即 使 該 人 其 後 補 交 陳 述 書 , 也 不 會 重 新 被 當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該 人 如 希 望 再 獲 委 任 為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須 根 據 條 例 附 表 2 的 規 定 重 新 獲 得 委 任。
停 任 委 員 職 位 是 永 久 且 不 可 推 翻 的 。 即 使 該 人 其 後 補 交 陳 述 書 , 也 不 會 重 新 被 當 作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該 人 如 希 望 再 獲 委 任 為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 須 根 據 條 例 附 表 2 的 規 定 重 新 獲 得 委 任。
問題23:如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或 秘 書 是 法 人 團 體,其 獲 授 權 代 表 是 否 須 要 在 遞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文 件 上 蓋 上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圖 章?
答:法 人 團 體 的 獲 授 權 代 表 須 在 遞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的 「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註 冊 申 請 書 」 (L.R. 164) 及「決 議 書」(L.R. 167)上 蓋 上 該 法 人 團 體 的 圖 章。 如 經 網 上 遞 交 , 法 人 團 體 須 以 機 構 數 碼 證 書 簽 署 。
問題24: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訂 立 保 險 單 後 是 否 須 要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答: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在 訂 立 保 險 單 後 的 28 天 內,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L.R. 124),將 保 險 公 司 的 名 稱 及 地 址,以 及 該 保 險 單 涵 蓋 的 期 間,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你 可 參 考 填 寫 表 格 樣 本。
問題25:如 投 保 的 保 險 單 有 變 動,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是 否 須 要 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答:如 保 險 公 司 的 名 稱 及 地 址,以 及 該 保 險 單 涵 蓋 的 期 間 有 任 何 變 動,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須 於 28 天 內,以 指 定 的 表 格「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L.R. 124),通 知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你 可 參 考 填 寫 表 格 樣 本。
問題26:根 據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須 送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的 文 件 可 否 在 網 上 遞 交?
答:可 以 。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適 用 於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以 電 子 紀 錄 形 式 提 交 文 件 的 方 式 及 規 格 須 符 合 根 據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第 11(2) 條 刊 登 的 《 政 府 憲 報 》第 6697 號 指 明 的 各 項 規 定 。請 注 意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並 不 適 用 於 法 定 聲 明 文 件 。 詳 情 請 參 閱 以 下 網 頁 :(https://www.landreg.gov.hk/tc/electronic/electronic.htm)
問題27:「 更 改 註 冊 事 項 通 知 書 ╱ 保 險 單 通 知 書 」 (L.R. 124) 內 須 提 供 什 麼 地 址 ?
答:提 供 的 地 址 可 以 是 住 址 或 其 他 有 效 通 訊 地 址 , 例 如 公 司 地 址 、 商 業 地 址 或 法 團 的 登 記 地 址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