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 國 於 1841 年 佔 領 香 港 後 , 土 地 投 機 買 賣 隨 即 出 現 , 為 商 人 和 其 他 有 意 在 香 港 創 業 的 人 提 供 土 地 , 成 為 政 府 首 要 處 理 的 事 。 故 此 , 義 律 在 1841 年 5 月 1 日 出 版 的 香 港 憲 報 第 一 號 內 公 佈 了 出 售 土 地 的 原 則 。
第 一 次 賣 地 於 1841 年 6 月 14 日 在 澳 門 舉 行 , 供 拍 賣 的 五 十 塊 沿 海 地 段 土 地 只 有 三 十 三 塊 售 出 。 不 過 , 由 於 當 時 的 政 府 是 臨 時 成 立 , 並 沒 有 買 賣 土 地 的 權 力 , 所 以 投 得 土 地 的 人 士 最 終 都 不 能 獲 得 土 地 的 正 式 業 權 。
第 一 次 賣 地 於 1841 年 6 月 14 日 在 澳 門 舉 行 , 供 拍 賣 的 五 十 塊 沿 海 地 段 土 地 只 有 三 十 三 塊 售 出 。 不 過 , 由 於 當 時 的 政 府 是 臨 時 成 立 , 並 沒 有 買 賣 土 地 的 權 力 , 所 以 投 得 土 地 的 人 士 最 終 都 不 能 獲 得 土 地 的 正 式 業 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