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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職能及背景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第 585 章)於 2004 年 7 月 7 日 通 過 , 建 議 的 「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會 把 現 行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轉 為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在 該 建 議 制 度 下 , 任 何 人 在 業 權 註 冊 紀 錄 註 冊 為 擁 有 人 後 , 在 法 律 上 會 獲 確 認 為 法 定 擁 有 人 。 該 制 度 在 許 多 海 外 的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如 澳 洲 、 新 西 蘭 、 英 國 、 加 拿 大 以 及 新 加 坡 實 行 , 並 獲 普 遍 公 認 為 最 有 效 和 可 靠 的 土 地 擁 有 權 註 冊 制 度 。 有 關 最 新 資 料 請 參 閱 「 業 權 註 冊 」 內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