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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簡要說明:

受影響單位/處所的最新正確地址。就註冊而言,地址與土地註冊處電腦土地登記冊的地址相符。



快速指引:

  • 地址必須包含處所編號及街道名稱。請參閱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89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及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6/95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
  • 通常可在文書内物業附表頁找到。
  • 受影響處所的現時正確地址可在土地註冊處查閱土地紀錄取得。
  • 緊記覆核地址須與文書及電腦土地登記冊顯示的地址相符。
  • 如相關的土地登記冊並無街道名稱和處所號碼的資料,便不需要在註冊摘要填上此等資料。
  • 如相關的土地登記冊並無中文地址,而你呈交註冊摘要辦理註冊時,亦不知悉有關物業的中文地址,便不需要在註冊摘要填上中文地址資料。
  • 填寫中文地址,可參閱 「註冊摘要須註明中文物業地址」指南土地註冊處通函6/07 [第2(b)段]。

常見問題:

問1:如何確保載於註冊摘要的受影響處所地址可接受註冊?
答:交付註冊的註冊摘要載錄電腦土地登記冊所顯示受影響處所的最新正確地址。擬備註冊摘要前,宜查閱相關的電腦土地登記冊以取得正確的地址。
問2:如文書只載列舊處所編號和街道名稱,應填寫文書所載的舊地址還是電腦土地登記冊所顯示的最新地址?
答:應在地址格內述明「(舊處所編號及街道名稱)現稱為 (現時處所編號和街道名稱)」。
問3:如文書載有最新和舊地址,可否在這格內只填寫最新地址?
答:可以。我們接受在這格填上最新地址或「(舊處所編號及街道名稱)現稱為 (現時處所編號和街道名稱)」。
問4:如文書只載有屋苑/樓宇的臨時地址,需否在地址格填寫該地址?
答:需要。請在臨時地址之後述明「尚未知悉正式地址」。
問6:若臨時買賣合約將地址填寫為 1-5 號單位,但實為 1,2,3,4 和 5 號單位,此合約會否准予註冊?
答:本處會彈性處理以上情況。若土地登記冊只包括 1,2,3,4 和 5 號單位,單位 1-5 的寫法可以接受,但若登記冊亦包括 1A 或 1B、2B 等等,單位 1-5 的寫法則不可接受。
問7:如何處理在已註冊文書和土地登記冊上「室」和「單位」的分別?
答:從註冊角度而言,「室」和「單位」是可相互替換的地址寫法。但某些物業的名稱如包含物業的用途,例如:工廠單位、儲存室、商鋪及工場等等,這等名稱都不能互通,註冊摘要內都應按照土地登記冊寫上相同的名稱。而「室」或「單位」都不可接納為該些物業的名稱。
問8:若土地登記冊的地址為「A 室」(Flat A),但文書內的中文地址寫成「A 座」而不是「A 室」,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答:"Flat A" 的中文翻譯應為「A 室」而不是「A 座」。因此,該文書會被中止註冊。
問9:若文書所載的中文大廈名稱有別於土地登記冊內的記錄(例如:大樓/大廈),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答:如寫在文書上的中文大廈名稱與登記冊內的記錄不符,該文書會被中止註冊。
問10:中文地址是否需要填寫?
答:如知悉物業的中文地址,必須填寫在註冊摘要上。土地登記冊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的中英對照徵收差餉通知書,都是參考物業中文地址的可靠依據。
交契人士可瀏覽土地註冊處網站參考「『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啟用後須在註冊摘要註明中文物業地址指南 」及土地註冊處通函6/07 [第2(b)段]。
問11:若臨時買賣合約的中文地址為「二樓」,但土地登記冊的英文地址為「1/F」,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答:本處會就個別情況考慮。但有關證明如差餉物業估價署發出的中英對照徵收差餉通知書將有助本處的考慮。
問12:「在其上之天台」和「天台」這兩種寫法是否可在文書及註冊摘要內互通?
答:是。不過,如土地登記冊內的記錄為「部份天台」,則文書及註冊摘要內的寫法必須一致。
問14:如電腦土地登記冊地址欄顯示「XXX 丈量約份地段編號 XXX」, 在地址格應否填寫相同的資料?
答:不應該。由於註冊摘要「地段編號」格已述明相同資料,因此毋須在地址格重複。
問15:若臨時買賣合約上的地址包含「xxx 村」,但在土地登記冊上的紀錄並無包括此資料,該文書會否獲准註冊?
答:本處會彈性處理。若正確的物業地址已寫於有關文書,「xxx村」會被視為補充資料,而文書可獲准註冊。
問16:如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信件通知已為受影響處所分配正式地址,可否在有關的註冊摘要地址格填寫這個地址?
答:可以。如收到差餉物業估價署信件證明受文書影響的處所已獲分配正式地址,你可在地址格填寫信件所述的正式地址。(註:請提供上述信件的副本給本處參考/考慮。)
問18:在註冊摘要的「地址」一欄內應否寫明先前的地址?
答:這做法是依據土地註冊處通函第6/95號所訂的指引。如果相關土地登記冊載有最新的地址,但有關文書卻只列出先前的地址,那麼先前的地址和最新的地址須一併寫進註冊摘要的「地址」欄內,以便對照。如果該文書已寫明先前的地址和最新的地址,那麼註冊摘要的「地址」欄內寫上最新的地址便可以。
問19:在註冊摘要上應否寫明「中文地址不詳」或「尚未知悉正式地址」的字句?
答:根據土地註冊處通函第6/07號所訂,如果相關土地登記冊沒有顯示有關資料,便毋須在註冊摘要上加上「中文地址不詳」或「尚未知悉正式地址」的字句。
問20:留意到有些土地登記冊的「地址」欄內包含“SEE REMARKS” 字句。這是甚麼意思?在填寫註冊摘要時,應在「地址」一欄填入甚麼資料?
答:由於技術原因,有些特殊個案,如物業的描述或地址資料太長,整項資料未能全部顯示於「地址」欄內。因此,部份的資料須分載於「物業資料」內之備註欄,而「地址」欄內亦會加入提示字句“SEE REMARKS”。在這情況下,在填寫註冊摘要時,除「地址」一欄外,亦須查核備註欄內的資料以確定所填入的資料為所需的完整物業/地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