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常見問題:
問1:如有關各方是不在香港註冊的公司,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在註冊摘要註明有關公司在哪一個國家註冊成立。
問2:如有關各方是根據法例成立為法團,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註冊摘要應填寫有關各方根據及憑藉哪一項法例成立為法團。若轉讓契牽涉業主立案法團,可填上「憑藉《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而設立的法人團體」或法團註冊成立後獲土地註冊處分配的法團編號。
問3:如有關各方是「祖」或「堂」或「會」,應如何註明?
答:應述明「祖」、「堂」或「會」的司理的香港身分證號碼。
問4:如有關各方是政府部門,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在這情況下,不需填上任何資料。
問5:如有關各方是市區重建局,應如何填寫註冊摘要?
答:請填上「憑藉《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律第563章)而設立的法人團體」。
問6:如重新註冊涉及物業轉易的文件,是否需要在註冊摘要上填寫有關各方的身分識別號碼?
答:需要。註冊摘要應填寫有關各方的身分識別號碼。
問7:凡涉及物業轉易的文件,我是否可以在其註冊摘要上填寫有限公司的商業登記號碼?
答:可以。請填寫從公司註冊處取得的公司註冊編號或商業登記號碼(作為自2023年12月27日起在公司註冊處處長規管下的實體實施的「唯一業務識別碼」)。如有需要,本處可能會要求交契人士提供書面證據以作考慮。
問8:多年前簽立涉及業權轉變的文書(例如轉讓契等)不一定載有相關各方的香港身分證號碼等資料。如要索取該等資料會有實際困難。在重新註冊上述文書時,可否豁免「必須在註冊摘要上註明各方身分識別號碼」這項要求?
答:如在履行此項要求時有實際困難,本處會作彈性處理,並考慮接受不符合要求的個案。如出現這種情況,申辦人便應在遞交文書申請重新註冊時,附連書函述明其困難。
問9:為什麼辦理由破產管理署署長簽立的破產人物業轉讓契時,有時要在註冊摘要上列明破產人的身分識別號碼,有時卻不要?
答:由於破產管理署署長是公職人員,其公職身分並無身分識別號碼,所以如果轉讓契上的賣方只記載為「破產管理署署長」,本處不會要求交契人士在註冊摘要上列明身分識別號碼。不過,如果轉讓契所載的賣方為「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破產人陳大文」,便必須在註冊摘要上列明破產人的身分識別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