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摘要表格指南
常見問題:
問1:如何在文書日期格填寫經修訂的法庭命令/傳訊令狀?
答:如原本日期維持不變,應在文書日期格述明「(命令原本日期)於(修訂日期)修訂」。如原本日期有變,請參閱問題 3。
問2:經修訂的法庭命令/傳訊令狀有兩個關於修訂事項的日期,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任何一個日期都可接受。
問3:如原本日期在經修訂的法庭命令/傳訊令狀或其他待決案件被劃掉,並在旁邊加上新的日期,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應使用新的修訂日期並把日期填在文書日期格內。然而,如果新的修訂日期後於註冊日期,交契人士便須撤回先前的註冊申請,然後重新以新的註冊摘要編號為文書辦理註冊。
問4:命令的蓋印副本有兩個日期 (i) 發出命令的日期 (ii) 文書第一頁司法常務主任核實命令的日期。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應在文書日期格填寫發出命令的日期。
問5:至於死亡證明書的核證副本,文書內有三個日期 (i) 死亡證明書在生死登記處登記冊上的登記日期 (ii) 死亡證明書的核證日期 (iii) 死亡日期。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應在文書日期格填寫核證日期,即上述第 (ii) 項,因為經核證的死亡證明書只會在簽發當局核證後才存在。
問6:除死亡證明書外(見問題5)的其他核證文書,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文書正本的簽發 / 簽立日期。
問7:如屬重新簽立的文書,應填寫哪個日期?
答:重新簽立文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