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要說明
《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 2 條訂明土地註冊處是為影響香港土地的書面形式文書進行註冊的辦事處。辦理註冊必須符合兩項主要條件,即文書必須以書面作出並且影響土地。
可以註冊的文書
- 書面形式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並非由書面形式的文書設定或證明的土地權益不可以註冊,例如口頭協議。 - 影響土地
一般而言,如文書使業權有變,即屬影響土地的文書,例如轉讓契或設定土地權益的文書,例如法定押記。
可以註冊的文書例子- 買賣協議
- 轉讓契
- 法定押記
- 押記令
- 買賣協議
不可以註冊的文書
- 如文書不影響土地,便不可以註冊。
不可以註冊的文書的例子- 非業權擁有人單方面提交文件申索物業權益。
- 沒有附連於文書的圖則
- 遺囑
- 非業權擁有人單方面提交文件申索物業權益。
- 《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第 2A 條訂明浮動押記具體化前,不屬影響土地的文書,因此,浮動押記不可以註冊。浮動押記具體化變成固定押記後,便可以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