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沒有規定已註冊的文書經改正後須重新註冊。然而,如須改正文書工作方面的錯誤,而有關改動不會改變文書的法律效力,則土地註冊處可准予文書重新註冊,並採取下列做法
如土地註冊處認為申請在已註冊文書改正的錯誤屬非關鍵性錯誤,則可透過一份新的註冊摘要為文書重新註冊,惟下述其中一方須就改動事項簡簽
- 見證律師,或
- 文書的其中一方
非關鍵性錯誤的例子如下:錯誤明顯,並且有文件證明正確的串法,例如香港身分證或先前的業權契約。
如土地註冊處認為申請在已註冊文書改正的錯誤屬關鍵性錯誤,但不會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則可透過一份新的註冊摘要重新辦理註冊,惟下述其中一方須就改動事項簡簽
- 文書其中一方及見證律師,或
- 文書所有各方。
如土地註冊處認為改動的事項會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則不會准予文書重新註冊。文書作出下述更改以澄清事項,均會影響法律效力,不會接受重新註冊
- 更改文書各方,例如A.B.財務有限公司更改為 A.B. 信貸有限公司
- 使用另一形式,例如以最新形式取代舊形式為押記辦理註冊
- 更正無效的簽立
- 更正處所錯誤的描述
- 更正欠妥的簽立
有關更多重新註冊的資料,請參閱田土註冊處通函第 102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 及第 108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