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
任何由文書(即註冊摘要的標的)解除、贖回或以其他方式償付的文書之註冊摘要編號。
快速指引:
- 只需註明文書的註冊摘要編號便可,不需填寫文書的性質及目的。於 2005 年 2 月 12 日前交付的註冊摘要的編號之前,都會加上以下的地區標識代號,以供識別和檢索之用:
地區標識代號 地區標識代號 註 冊 摘 要 編 號 涉 及 UB 市區土地註冊處 IS 離島土地註冊處 N 新界北區土地註冊處 SK 新界西貢土地註冊處 ST 新界沙田土地註冊處 TM 新界屯門土地註冊處 TP 新界大埔土地註冊處 TW 新界荃灣土地註冊處 YL 新界元朗土地註冊處 - 每個地區標識代號代表《2002 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生效前運作的九個註冊處其中一個,並表示註冊摘要是在該區交付註冊。填寫被償付的文書之註冊摘要編號格時,應在緊接註冊摘要編號之前填寫這些文書的地區標識代號。
- 如有關的文書沒有償付任何已註冊的契約,填寫「無」或「不適用」都可接受。
- 緊記覆查有關文書的註冊摘要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