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
《印花稅條例》(第117章)訂明某類文書須徵收印花稅,主要是不動產的轉讓契約,買賣協議及租契。
快速指引:
- 指已付的印花稅款額。
- 蓋印日期不應遲於註冊日期。
- 所有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應在交付註冊前蓋印。根據田土註冊處通函第 108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因沒有繳付印花稅而被中止註冊的話,便須為該文書辦理撤回註冊的申請及取消註冊摘要編號。
- 有關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的註冊處理,請參考土地註冊處通函4/09號。(註:自《2014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通過後,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亦須繳付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