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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註冊處通函

土 地 註 冊 處 通 函 第 3/99 號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九 日

註 冊 指 引 - 各 方 姓 名 / 名 稱

 

  1. 現 附 上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理 土 地 紀 錄 、 文 書 或 註 冊 摘 要 上 各 方 姓 名 / 名 稱 差 異 的 內 部 指 引 。
  2. 有 關 指 引 載 述 土 地 註 冊 處 現 行 的 做 法 。 土 地 註 冊 處 及 律 師 會 聯 合 常 務 委 員 會 就 此 事 進 行 檢 討 後 , 決 定 公 布 有 關 指 引 , 目 的 是 向 法 律 界 人 士 提 供 處 理 姓 名 / 名 稱 差 異 的 指 引 。
  3. 有 關 指 引 只 作 參 考 用 途
  4.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致 電 2867 2882 (現 更 改 為 3105 0000) 與 本 處 的 客 戶 服 務 經 理 郭 煒 源 先 生 ( 現 更 改 為 周 婉 姍 女 士 ) 聯 絡 。


高傑博的簽名
高 傑 博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註 冊 指 引 ─ 各 方 姓 名 或 名 稱


根 據 《 土 地 註 冊 規 例 》 第 13 條 的 規 定 , 土 地 註 冊 處 須 審 閱 每 份 交 付 註 冊 的 文 書 及 其 註 冊 摘 要 , 並 須 確 保 第 6 條 規 定 的 資 料 準 確 地 載 錄 在 註 冊 摘 要 內 。 因 此 , 倘 土 地 註 冊 處 發 現 土 地 紀 錄 、 文 書 或 註 冊 摘 要 所 載 的 各 方 姓 名 或 名 稱 有 所 不 同 , 便 會 採 取 以 下 行 動 :
  1. 表 1 所 列 舉 的 差 異 例 子 :

    表 1

    註冊指引-各方姓名或名稱差異1
    個案差 異例子
    登 記 冊文 書註 冊 摘 要
    (i)姓 名 或 名 稱 編 排 上 的 差 異Chan Tai Man,
    David
    David,
    Chan Tai Man
    or
    Chan,
    David Tai Man
    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ii)姓 氏 的 差 異Sze To Tai ManSze-To Tai Man
    or
    Szeto Tai Man
    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iii)簡 體 字陳 麗 雲陳 丽 雲 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iv)廣 為 接 受 的 縮 寫ABC International Company

    ABC Corporation
    ABC Int'l Co.


    ABC Corp.
    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土 地 註 冊 處 會 接 受 上 述 差 異 , 而 不 會 提 出 疑 問 。 以 上 引 述 的 例 子 簡 單 直 接 , 毫 不 複 雜 。 至 於 不 能 確 定 的 個 案 , 本 處 會 要 求 辦 理 文 件 註 冊 的 律 師 作 出 澄 清 。
  2. 表 2 所 列 舉 的 差 異 例 子 :

    表 2

    註冊指引-各方姓名或名稱差異2
    個 案差 異例子
    登 記 冊文 書註 冊 摘 要
    (i)使 用 婚 前 姓 氏 ( 離 婚 法 律 程 序 則 不 在 此 限 )Wong Chan AnnaChan AnnaWong Chan Anna nee Chan Anna
    (ii)遺 漏 教 名 或 加 上 教 名Chan Tai Man, DavidChan Tai Man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Chan Tai ManChan Tai Man, David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iii)不 能 確 定 姓 氏Chan Tai ManTai Man Chan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Rose Smith XanaduXanadu Rose Smith與 文 書 所 載
    相 同


    土 地 註 冊 處 須 確 定 有 否 任 何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確 立 兩 個 姓 名 之 間 的 關 係 。

    (a)附 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個 案
     土 地 註 冊 處 會 要 求 在 註 冊 摘 要 內 加 入 參 照 資 料 , 例 如 「 又 名 X X X 」 。
    (b)沒 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的 個 案
     我 們 會 要 求 在 註 冊 摘 要 內 加 入 參 照 資 料 , 而 律 師 亦 須 書 面 證 明 兩 個 姓 名 同 指 一 人 。

    例 外 情 況

    至 於 表 2 所 載 個 案 (i) 的 差 異 , 即 是 文 書 所 用 的 婚 前 姓 氏 同 樣 出 現 在 離 婚 法 律 程 序 的 文 件 內 , 由 於 文 書 本 身 已 說 明 兩 者 的 關 係 , 本 處 會 接 受 有 關 文 書 的 註 冊 , 律 師 毋 須 作 出 澄 清 。

    至 於 不 能 確 定 的 個 案 , 本 處 會 要 求 辦 理 文 件 註 冊 的 律 師 作 進 一 步 澄 清 。

    註 : 本 指 引 只 作 參 考 用 途 ,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