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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000 - 2001

法 律 範 疇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香 港 現 行 的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 是 按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實 施 的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 在 現 行 制 度 下 , 與 物 業 有 關 的 契 約 及 其 他 文 件 均 須 送 交 土 地 註 冊 處 登 記 。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只 賦 予 註 冊 契 約 優 先 次 序 , 屬 於 公 開 的 註 冊 文 書 告 示 。 註 冊 並 不 保 證 已 註 冊 為 業 主 的 人 擁 有 完 整 的 業 權 。 這 制 度 的 優 點 是 簡 單 , 但 複 雜 的 業 權 問 題 , 則 要 由 法 律 界 人 士 處 理 。

本 港 自 一 八 四 四 年 起 一 直 沿 用 這 套 制 度 。 待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制 定 後 , 土 地 註 冊 處 建 議 在 香 港 推 行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

《 土 地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為 實 行 「 策 略 計 劃 」 主 要 建 議 之 一 的 「 中 央 註 冊 系 統 」 、 推 出 彩 色 圖 則 影 像 處 理 的 新 增 服 務 和 改 善 土 地 註 冊 程 序 , 《 土 地 註 冊 條 例 》 須 予 以 修 訂 。 土 地 註 冊 處 已 諮 詢 主 要 客 戶 對 建 議 修 訂 的 意 見 , 並 取 得 他 們 支 持 。

《 土 地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提 交 立 法 會 。 立 法 會 已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研 究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細 節 。 條 例 草 案 可 望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年 底 制 定 。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的 修 訂 建 議 分 兩 階 段 實 行 。 第 一 階 段 會 落 實 土 地 註 冊 程 序 的 改 善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暫 時 撤 回 文 書 、 為 若 干 核 證 文 書 副 本 註 冊 及 賦 予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刪 除 長 期 暫 止 註 冊 文 書 記 項 的 新 權 力 。 有 關 改 變 將 於 修 訂 條 例 草 案 制 定 後 實 行 。

第 二 階 段 會 推 行 「 中 央 註 冊 系 統 」 , 我 們 預 計 有 關 中 央 註 冊 的 改 革 將 於 二 零 零 三 年 待 新 的 綜 合 電 腦 系 統 啟 用 後 實 行 。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建 議 以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取 代 現 行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的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 曾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提 交 立 法 局 。 一 九 九 五 年 六 月 , 立 法 局 認 為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七 月 結 束 的 立 法 年 度 內 , 沒 有 足 夠 時 間 審 議 該 草 案 。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可 簡 化 註 冊 及 物 業 轉 易 程 序 。 在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下 , 紙 張 文 件 的 數 量 會 遠 遠 少 於 契 約 註 冊 制 度 下 的 數 量 , 因 此 , 業 權 註 冊 制 度 的 實 行 有 助 本 處 在 文 件 管 理 方 面 引 進 現 代 化 的 資 訊 科 技 運 作 模 式 。

土 地 業 權 制 度 會 在 「 策 略 計 劃 」 第 二 期 推 行 。 土 地 註 冊 處 已 按 照 多 次 諮 詢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進 一 步 檢 討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 預 計 , 經 修 訂 的 《 土 地 業 權 條 例 草 案 》 可 於 二 零 零 一 至 零 二 年 提 交 立 法 會 。

在 建 議 的 土 地 業 權 制 度 下 , 由 於 土 地 註 冊 紀 錄 冊 是 擁 有 權 不 可 推 翻 的 證 據 , 註 冊 業 主 擁 有 明 確 的 業 權 。 此 外 , 在 出 現 欺 詐 的 情 況 下 , 註 冊 業 主 會 獲 得 彌 償 基 金 的 保 障 。 土 地 業 權 制 度 會 令 香 港 的 土 地 註 冊 制 度 與 大 部 分 先 進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制 度 看 齊 , 從 而 增 強 國 際 間 法 律 界 和 商 界 人 士 對 香 港 物 業 擁 有 權 的 信 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