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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000 - 2001

審 計 署 署 長 提 交 立 法 會 的 報 告 書

我 已 完 成 審 計 刊 於 夾 附 按 照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製 備 的 財 務 報 表 。

土 地 註 冊 處 營 運 基 金 總 經 理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的 責 任

根 據 《 營 運 基 金 條 例 》 ( 第 430 章 ) 第 7(4) 條 的 規 定 , 土 地 註 冊 處 營 運 基 金 總 經 理 負 責 把 按 照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製 備 , 並 經 他 簽 署 的 財 務 報 表 呈 交 本 人 。 在 製 備 財 務 報 表 時 , 土 地 註 冊 處 營 運 基 金 總 經 理 必 須 貫 徹 採 用 合 適 的 會 計 政 策 。

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的 審 計 工 作 的 結 果 ,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獨 立 意 見 , 並 向 立 法 會 報 告 。


意 見 的 基 礎

茲 證 明 我 已 按 照 《 營 運 基 金 條 例 》 第 7(5) 條 的 規 定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 審 核 及 審 計 上 述 的 財 務 報 表 。 審 計 範 圍 包 括 以 抽 查 方 式 查 核 與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數 額 及 披 露 事 項 有 關 的 憑 證 , 亦 包 括 評 估 土 地 註 冊 處 營 運 基 金 總 經 理 於 製 備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時 所 作 的 重 大 估 計 和 判 斷 、 所 釐 定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適 合 土 地 註 冊 處 營 運 基 金 的 具 體 情 況 、 及 有 否 貫 徹 運 用 並 足 夠 披 露 該 等 會 計 政 策 。

我 在 策 劃 和 進 行 審 計 工 作 時 , 均 以 取 得 一 切 我 認 為 必 需 的 資 料 及 解 釋 為 目 標 , 使 我 能 獲 得 充 分 的 憑 證 , 就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存 有 重 要 錯 誤 陳 述 , 作 合 理 的 確 定 。 在 作 出 意 見 時 , 我 亦 已 衡 量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資 料 在 整 體 上 是 否 足 夠 。 我 相 信 , 我 的 審 計 工 作 已 為 下 列 意 見 建 立 合 理 的 基 礎 。



意 見

我 認 為 上 述 的 財 務 報 表 均 真 實 而 中 肯 地 反 映 土 地 註 冊 處 營 運 基 金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狀 況 及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運 作 成 果 和 現 金 流 量 , 並 已 按 照 《 營 運 基 金 條 例 》 第 7(4) 條 所 規 定 的 方 式 妥 為 製 備 。


審 計 署 署 長
( 審 計 署 助 理 署 長 王 球 安 代 行 )

香 港 審 計 署
二 零 零 一 年 九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