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說明: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第128章),土地註冊處是為影響土地的文書進行註冊的公共辦事處。
快速指引:
- 只有影響土地的文書才可註冊,這些文書大都屬法律文書。一般來說,文書如屬以下情況,即屬影響土地:
- 涉及土地業權轉變,例如轉讓契、送讓契;或
- 防止土地業權轉變,例如禁制令及其他法庭命令,或
- 本身設定土地權益,例如信託聲明、地役權。
- 呈交註冊的文書必須為 A4 尺寸,而須採用白紙或藍色帳簿紙,而且只可在紙的一面用黑色墨水印刷或書寫。詳細規定載於土地註冊處通函第 15/96 號 (只提供英文版本)。
- 《土地註冊費用規例》(第128B章)羅列各類文書的註冊費用。
- 可親臨土地註冊處或以郵遞方式交付文書及註冊摘要辦理註冊。
- 郵寄至土地註冊處的文書及註冊摘要的交付日期如下
(a) 如土地註冊處於開放予公眾的任何日子的下午 1 時 30 分前收到文書及註冊摘要,交付日期即為當日;
(b) 如土地註冊處於開放予公眾的任何日子的下午 1 時 30 分後收到文書及註冊摘要,交付日期須當作為土地註冊處於該日後第一個開放予公眾的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