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册 摘 要 表 格
问题1:是 否 每 份 文 书 都 必 须 连 同 一 份 相 关 的 注 册 摘 要 办 理 注 册 ?
答:是 。 所 有 文 书 都 必 须 连 同 一 份 注 册 摘 要 办 理 注 册 。 注 册 摘 要 必 须 符 合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所 指 明 的 格 式 及 土 地 注 册 条 例 和 规 例 的 规 定 。 有 关 规 格 请 参 考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2 / 0 4 号 。
问题3:在 注 册 摘 要 上 的 律 师 代 号 , 究 竟 是 什 么 ?
答:律 师 代 号 是 本 处 为 每 一 所 申 请 代 号 的 律 师 行 编 配 的 一 个 独 有 号 码 。 律 师 代 号 可 把 资 料 输 入 电 脑 系 统 的 程 序 简 化 , 并 确 保 契 约 准 确 无 误 地 交 回 交 契 人 士 。
问题4:土 地 注 册 处 收 到 律 师 代 号 的 申 请 后 , 需 时 多 久 去 编 定 一 个 律 师 代 号 ?
答:约 需 三 个 工 作 天 。 此 外 , 律 师 行 如 果 没 有 律 师 代 号 但 要 递 交 文 书 办 理 注 册 的 话 , 可 以 将 文 书 和 申 请 律 师 代 号 的 信 件 一 并 送 交 本 处 办 理 。
问题5:律 师 行 如 更 改 名 称 、 地 址 、电 话 或 传 真 号 码 , 是 否 需 要 通 知 土 地 注 册 处 ?
答:律 师 行 如 有 更 改 名 称 , 需 要 以 书 面 申 请 新 的 律 师 代 号 。 更 改 地 址 、 电 话 或 传 真 号 码 也 需 要 通 知 本 处 以 更 新 纪 录 。
问题6:如 何 填 写 中 文 地 址 ?
答:
- 如 知 悉 物 业 的 中 文 地 址 , 必 须 在 注 册 摘 要 提 供 中 文 地 址 。
- 土 地 登 记 册 及 差 饷 物 业 估 价 署 发 出 的 中 英 对 照 征 收 差 饷 通 知 书 , 都 是 参 考 物 业 中 文 地 址 的 可 靠 依 据 。
- 交 契 人 士 可 浏 览 土 地 注 册 处 网 站 参 考 「 『 综 合 注 册 资 讯 系 统 』 网 上 服 务 启 用 后 须 在 注 册 摘 要 注 明 中 文 物 业 地 址 指 南 」 及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6/07 [第 2(b) 段]。
问题7:如 何 描 述 实 施 「 综 合 注 册 资 讯 系 统 」 前 的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
答:下 述 实 施 「 综 合 注 册 资 讯 系 统 」 前 的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的 描 述 都 可 接 受 注 册 :
- 以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TW123456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注 册
- 以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TW123456 在 先 前 的 新 界 荃 湾 土 地 注 册 处 注 册
- 以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123456 在 先 前 的 新 界 荃 湾 土 地 注 册 处 注 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