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拥有人
问题1:业权注册制度对物业拥有人会带来什么好处?
答:在业权注册制度下,不论透过出售或按揭处置物业都会更为容易。《业权条例》确认在业权注册纪录上注册为拥有人的人可以全权处置物业。由于无须查考业权注册纪录以外的资料和翻查业权文件以确立物业的业权,因此在确立业权或拥有权方面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都会减少。已付出有值代价并管有有关物业的真诚买家在注册为物业拥有人后,将可根据业权注册制度享有即时不可推翻的业权。如因法庭命令把物业业权归还或拒绝归还前物业拥有人而丧失拥有权,该拥有人可在涉及欺诈的情况下申索设有上限的弥偿;如有关损失是因土地注册处职员出错或遗漏而造成,则其弥偿不设上限。
问题2:物业拥有人在业权注册制度下出售物业时,是否须保留任何业权文件并交予买方?
答:
根据建议,除非买卖双方另有协议,物业拥有人把物业售予买方时,须向买方提供(1) 其注册为物业拥有人时向土地注册处递交的转移文书(或具同等效力的文书)的正本及(2) 《业权条例》及/或其附属法例所订明的其他文件。
此外,除非已发出的业权证明书已退回本处注销,否则本处不会就该物业其后的转移注册。因此,物业拥有人须向买方提供业权证明书,以便就转移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