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问题1:主 席 和 秘 书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前 往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理 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手 续 ?
答:
除 亲 身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外 , 主 席 或 秘 书 亦 可 透 过 邮 寄 或 在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 惟 由 于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并 不 适 用 于 法 定 声 明 文 件 , 主 席 或 秘 书 作 出 的 宣 誓 声 明 只 可 以 透 过 邮 寄 及 亲 身 递 交 。 为 节 省 时 间 , 主 席 或 秘 书 可 与 有 关 的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预 约 , 在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时 一 并 作 出 宣 誓 声 明 。
问题2:在 哪 里 可 以 取 得 申 请 表 格 ?
答:市 民 可 前 往 土 地 注 册 处 (http://www.landreg.gov.hk/pdf/oi_offices_address.pdf) 取 得 表 格 , 或 在 我 们 的 网 页 https://www.landreg.gov.hk/chs/pforms/form.htm 下 载 或 填 写 网 上 表 格 。
问题3:递 交 注 册 申 请 时 , 须 由 谁 作 出 关 于 履 行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条 例)第 3 条、第 3A 条、第 4 条 或 第 40C 条 及 第 5B 条 的 有 关 条 文 的 宣 誓 声 明 ?
答:根 据 条 例 的 规 定 , 应 由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秘 书 作 出 该 宣 誓 声 明 。
问题4: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秘 书 可 以 在 哪 里 作 出 宣 誓 声 明 ?
答: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或 秘 书 可 于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http://www.landreg.gov.hk/pdf/oi_offices_address.pdf) 或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辖 下 的 民 政 事 务 处 (https://www.had.gov.hk/chs/contact_us/comment_c.htm) 作 出 宣 誓 声 明 。
问题5:递 交 申 请 时 须 附 上 已 注 册 的 公 契 副 本 一 份(如 有 的 话)。 该 副 本 可 从 哪 里 索 取 ?
答:你 可 以 在 土 地 注 册 处 查 册 中 心 或 经 「 综 合 注 册 资 讯 系 统 」 网 上 服 务 (www.iris.gov.hk) 依 照 下 述 步 骤 查 索:
- 在 有 关 的 土 地 登 记 册 查 阅 公 契 的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 以 注 册 摘 要 编 号 订 购 该 公 契 副 本 。
问题8:批 核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办 理 申 请 一 般 需 时 25 个 工 作 天 , 视 乎 申 请 是 否 复 杂 个 案 或 需 要 提 供 附 加 证 明 文 件 处 理 。
问题9:申 请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需 要 多 少 费 用 ?
答:申 请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所 需 的 费 用 包 括 :
发 出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费 用 | $1,300 |
发 出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副 本 费 用(如 有 需 要) | $79 |
申 请 表 的 存 案 费 | $58 |
大 厦 公 契(如 有 的 话)的 存 案 费(每 份) | $58 |
决 议 案 的 存 案 费 | $58 |
声 明 ╱ 陈 述 书 的 存 案 费(每 份) | $58 |
问题10:申 请 注 册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须 提 交 什 么 文 件 ?
答:除 了 须 提 交 成 立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指 定 申 请 表 格 (L.R. 164) 外 , 还 要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已 注 册 的 大 厦 公 契(如 有 的 话)副 本 一 份 ;
- 委 任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主 席 、 副 主 席(如 有 的 话)、 秘 书 和 司 库 的 决 议 书 (L.R. 167) 副 本 , 并 由 主 席 或 秘 书 核 实 ;
- 由 主 席 或 秘 书 以 指 定 表 格 声 明 已 遵 守 有 关 条 例 的 声 明 书 (L.R. 161)(可 在 本 处 或 民 政 事 务 处 监 誓 员 面 前 宣 誓);
- 由 每 一 名 委 任 的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以 指 定 表 格 填 写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L.R. 175);及
- 由 秘 书 填 写 的 提 交 陈 述 确 认 书 (L.R. 171) 。
以 上 所 有 指 定 表 格 可 在 本 网 站 下 载 。
问题11:什 么 是 每 一 名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必 须 填 写 的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
答:每 一 名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必 须 在 获 委 任 后 的 2 1 天 内 , 以 指 定 格 式 「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 (L.R. 175) 作 出 陈 述 , 并 将 陈 述 书 送 交 管 理 委 员 会 秘 书 。 在 第 一 届 委 任 的 管 理 委 员 会 , 秘 书 必 须 在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任 后 的 2 8 天 内 , 将 陈 述 书 连 同 申 请 注 册 成 为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的 文 件 一 并 送 交 土 地 注 册 处 处 长 。 你 可 以 透 过 任 何 一 间 查 册 中 心 索 取 「 申 报 资 格 陈 述 书 」, 亦 可 以 透 过 我 们 的 网 页 www.landreg.gov.hk/chs/pforms/form.htm 下 载。
问题12: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或 秘 书 可 否 委 托 他 人 代 领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
答:管 理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或 秘 书 可 与 有 关 土 地 注 册 处 办 事 处 预 约 时 间 领 取 法 团 注 册 证 书 , 又 或 以 书 面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
问题13:可 否 在 委 任 管 理 委 员 会 后 28 天 才 递 交 申 请 ?
答:根 据 《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申 请 人 须 在 委 任 管 理 委 员 会 后 28 天 内 递 交 申 请 。
问题15:业 主 可 否 在 业 主 大 会 上 委 任 副 主 席 ?
答:业 主 可 籍 决 议 , 从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当 中 委 任 一 人 为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
问题16:我 可 以 在 网 上 递 交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服 务 相 关 表 格 ╱ 更 改 注 册 事 项 通 知 书 吗 ?
答:可 以 。 如 欲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相 关 表 格 , 请 留 意 根 据《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第 553 章), 以 电 子 纪 录 形 式 提 交 的 文 件 及 规 格 , 须 符 合 根 据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第 11(2) 条 刊 登 的 《 政 府 宪 报 》第 6697 号 指 明 的 各 项 规 定 。 请 注 意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 并 不 适 用 于 法 定 声 明 文 件 。 详 情 请 参 阅 以 下 网 页:(https://www.landreg.gov.hk/chs/electronic/electronic.htm)
问题17:指 明 表 格 内 须 提 供 什 么 地 址 ?
答:提 供 的 地 址 可 以 是 住 址 或 其 他 有 效 通 讯 地 址 , 例 如 公 司 地 址 、 商 业 地 址 或 法 团 的 登 记 地 址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