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市民
尽管弥偿款额设有上限,绝大部分物业交易将可获弥偿计划的足额弥偿。对于损失超逾弥偿上限的欺诈个案,蒙受损失人士最高可获得弥偿的上限款额(对比《土地业权条例》(第585章)(《业权条例》)于2004年制定时建议为港币3,000万元,拟将弥偿上限增加至港币 5,000 万元),而现行的契约注册制度并没有为被诈骗的物业拥有人提供这项保障。假如蒙受损失人士的损失超逾弥偿款项,他们仍可透过法庭向欺诈者申索其余的损失。
在业权注册纪录所载的拥有人在法律上会获确认为物业的拥有人。然而,如果引用这项原则而不容许法庭在特定情况下作出更正,便会对因欺诈(例如伪造)而可能丧失拥有权的不知情前物业拥有人造成严重影响。
假如法庭信纳业权注册纪录的记项是透过或由于(a)任何人的欺诈、错误或遗漏;或(b)一份无效或可使无效的文书取得、作出、遗漏或删除,可命令更正业权注册纪录。在涉及欺诈或土地注册处职员出错或遗漏的情况下,任何因法庭命令把物业业权归还或拒绝归还前物业拥有人而蒙受损失的不知情一方,均符合资格要求弥偿基金作出弥偿。
根据《业权条例》第82(3)条,若有不知情的前物业拥有人透过或由于欺诈导致丧失业权,而法庭又信纳以下各点,则法庭会在业权注册纪录作出有利他的更正:(a)前物业拥有人因一份无效或可使无效的文书或业权注册纪录内的虚假记项而丧失业权;(b)前物业拥有人没有参与该项欺诈;以及(c)前物业拥有人没有因其行为或本身没有适当处理,因而在相当程度上促成该项欺诈。这项更正称为「强制更正」规则。
由于「强制更正」规则会令所有买家蒙受丧失业权予前拥有人的风险,因而损害业权的明确性。业权的明确性是业权注册制度的主要特色和优点,为确保业权的明确性,现不拟把「强制更正」规则应用于「新土地先行」方案的新土地。
《业权条例》下的业权注册制度本质上十分复杂,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并且影响深远。该条例于2004年制定时,在当时的立法会要求下,政府承诺在该条例生效前进行全面检讨。经检讨后,发现《业权条例》存在若干问题,须为其制定修订草案,才可实施。这些年来,政府致力与主要持份者磋商,务求就在《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土注条例》)下备存登记册的现有土地进行转换的拟议两阶段转换机制;在新授予土地实施业权注册制度的「新土地先行」方案;以及相关议题达成共识。
土地注册处已就数个具有普通法背景的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最新业权注册法例和采用的优良措施进行研究,以优化《业权条例》的修订建议。
为早日在香港实施业权注册制度,本处正积极推动「新土地先行」方案,并已获主要持份者原则上支持。政府于2022年12月19日向立法会发展事务委员会简介「新土地先行」方案,获得委员的普遍支持。本处正进行《业权条例》的修订工作,以落实「新土地先行」方案,目标是在2024年向立法会提交《修订草案》。本处会继续与主要持份者商讨实施细节和进行其他筹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