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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简要说明:

受影响单位/处所的最新正确地址。就注册而言,地址与土地注册处电脑土地登记册的地址相符。



快速指引:

  • 地址必须包含处所编号及街道名称。请参阅土地注册处通函第 89 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及土地注册处通函第 6/95 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
  • 通常可在文书内物业附表页找到。
  • 受影响处所的现时正确地址可在土地注册处查阅土地纪录取得。
  • 紧记覆核地址须与文书及电脑土地登记册显示的地址相符。
  • 如相关的土地登记册并无街道名称和处所号码的资料,便不需要在注册摘要填上此等资料。
  • 如相关的土地登记册并无中文地址,而你呈交注册摘要办理注册时,亦不知悉有关物业的中文地址,便不需要在注册摘要填上中文地址资料。
  • 填写中文地址,可参阅 「注册摘要须注明中文物业地址」指南土地注册处通函6/07 [第2(b)段]。

常见问题:

问1:如何确保载于注册摘要的受影响处所地址可接受注册?
答:交付注册的注册摘要载录电脑土地登记册所显示受影响处所的最新正确地址。拟备注册摘要前,宜查阅相关的电脑土地登记册以取得正确的地址。
问2:如文书只载列旧处所编号和街道名称,应填写文书所载的旧地址还是电脑土地登记册所显示的最新地址?
答:应在地址格内述明「(旧处所编号及街道名称)现称为 (现时处所编号和街道名称)」。
问3:如文书载有最新和旧地址,可否在这格内只填写最新地址?
答:可以。我们接受在这格填上最新地址或「(旧处所编号及街道名称)现称为 (现时处所编号和街道名称)」。
问4:如文书只载有屋苑/楼宇的临时地址,需否在地址格填写该地址?
答:需要。请在临时地址之后述明「尚未知悉正式地址」。
问6:若临时买卖合约将地址填写为 1-5 号单位,但实为 1,2,3,4 和 5 号单位,此合约会否准予注册?
答:本处会弹性处理以上情况。若土地登记册只包括 1,2,3,4 和 5 号单位,单位 1-5 的写法可以接受,但若登记册亦包括 1A 或 1B、2B 等等,单位 1-5 的写法则不可接受。
问7:如何处理在已注册文书和土地登记册上「室」和「单位」的分别?
答:从注册角度而言,「室」和「单位」是可相互替换的地址写法。但某些物业的名称如包含物业的用途,例如:工厂单位、储存室、商铺及工场等等,这等名称都不能互通,注册摘要内都应按照土地登记册写上相同的名称。而「室」或「单位」都不可接纳为该些物业的名称。
问8:若土地登记册的地址为「A 室」(Flat A),但文书内的中文地址写成「A 座」而不是「A 室」,该文书会否获准注册?
答:"Flat A" 的中文翻译应为「A 室」而不是「A 座」。因此,该文书会被中止注册。
问9:若文书所载的中文大厦名称有别于土地登记册内的记录(例如:大楼/大厦),该文书会否获准注册?
答:如写在文书上的中文大厦名称与登记册内的记录不符,该文书会被中止注册。
问10:中文地址是否需要填写?
答:如知悉物业的中文地址,必须填写在注册摘要上。土地登记册及差饷物业估价署发出的中英对照征收差饷通知书,都是参考物业中文地址的可靠依据。
交契人士可浏览土地注册处网站参考「『综合注册资讯系统』网上服务启用后须在注册摘要注明中文物业地址指南 」及土地注册处通函6/07 [第2(b)段]。
问11:若临时买卖合约的中文地址为「二楼」,但土地登记册的英文地址为「1/F」,该文书会否获准注册?
答:本处会就个别情况考虑。但有关证明如差饷物业估价署发出的中英对照征收差饷通知书将有助本处的考虑。
问12:「在其上之天台」和「天台」这两种写法是否可在文书及注册摘要内互通?
答:是。不过,如土地登记册内的记录为「部份天台」,则文书及注册摘要内的写法必须一致。
问14:如电脑土地登记册地址栏显示「XXX 丈量约份地段编号 XXX」, 在地址格应否填写相同的资料?
答:不应该。由于注册摘要「地段编号」格已述明相同资料,因此毋须在地址格重复。
问15:若临时买卖合约上的地址包含「xxx 村」,但在土地登记册上的纪录并无包括此资料,该文书会否获准注册?
答:本处会弹性处理。若正确的物业地址已写于有关文书,「xxx村」会被视为补充资料,而文书可获准注册。
问16:如收到差饷物业估价署信件通知已为受影响处所分配正式地址,可否在有关的注册摘要地址格填写这个地址?
答:可以。如收到差饷物业估价署信件证明受文书影响的处所已获分配正式地址,你可在地址格填写信件所述的正式地址。(注:请提供上述信件的副本给本处参考/考虑。)
问18:在注册摘要的「地址」一栏内应否写明先前的地址?
答:这做法是依据土地注册处通函第6/95号所订的指引。如果相关土地登记册载有最新的地址,但有关文书却只列出先前的地址,那么先前的地址和最新的地址须一并写进注册摘要的「地址」栏内,以便对照。如果该文书已写明先前的地址和最新的地址,那么注册摘要的「地址」栏内写上最新的地址便可以。
问19:在注册摘要上应否写明「中文地址不详」或「尚未知悉正式地址」的字句?
答:根据土地注册处通函第6/07号所订,如果相关土地登记册没有显示有关资料,便毋须在注册摘要上加上「中文地址不详」或「尚未知悉正式地址」的字句。
问20:留意到有些土地登记册的「地址」栏内包含“SEE REMARKS” 字句。这是什么意思?在填写注册摘要时,应在「地址」一栏填入什么资料?
答:由于技术原因,有些特殊个案,如物业的描述或地址资料太长,整项资料未能全部显示于「地址」栏内。因此,部份的资料须分载于「物业资料」内之备注栏,而「地址」栏内亦会加入提示字句“SEE REMARKS”。在这情况下,在填写注册摘要时,除「地址」一栏外,亦须查核备注栏内的资料以确定所填入的资料为所需的完整物业/地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