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常见问题:
问1:如有关各方是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在注册摘要注明有关公司在哪一个国家注册成立。
问2:如有关各方是根据法例成立为法团,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注册摘要应填写有关各方根据及凭借哪一项法例成立为法团。若转让契牵涉业主立案法团,可填上「凭借《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而设立的法人团体」或法团注册成立后获土地注册处分配的法团编号。
问3:如有关各方是「祖」或「堂」或「会」,应如何注明?
答:应述明「祖」、「堂」或「会」的司理的香港身分证号码。
问4:如有关各方是政府部门,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在这情况下,不需填上任何资料。
问5:如有关各方是市区重建局,应如何填写注册摘要?
答:请填上「凭借《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律第563章)而设立的法人团体」。
问6:如重新注册涉及物业转易的文件,是否需要在注册摘要上填写有关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
答:需要。注册摘要应填写有关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
问7:凡涉及物业转易的文件,我是否可以在其注册摘要上填写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号码?
答:可以。请填写从公司注册处取得的公司注册编号或商业登记号码(作为自2023年12月27日起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的「唯一业务识别码」)。如有需要,本处可能会要求交契人士提供书面证据以作考虑。
问8:多年前签立涉及业权转变的文书(例如转让契等)不一定载有相关各方的香港身分证号码等资料。如要索取该等资料会有实际困难。在重新注册上述文书时,可否豁免「必须在注册摘要上注明各方身分识别号码」这项要求?
答:如在履行此项要求时有实际困难,本处会作弹性处理,并考虑接受不符合要求的个案。如出现这种情况,申办人便应在递交文书申请重新注册时,附连书函述明其困难。
问9:为什么办理由破产管理署署长签立的破产人物业转让契时,有时要在注册摘要上列明破产人的身分识别号码,有时却不要?
答:由于破产管理署署长是公职人员,其公职身分并无身分识别号码,所以如果转让契上的卖方只记载为「破产管理署署长」,本处不会要求交契人士在注册摘要上列明身分识别号码。不过,如果转让契所载的卖方为「破产管理署署长代表破产人陈大文」,便必须在注册摘要上列明破产人的身分识别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