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文书有多种类别,例如转让契、租约、法定押记等。文书的性质及目的说明有关文书所属的类别。
快速指引:
- 通常可在文书的首页及最后一页找到文书的性质及目的。
- 就注册而言,有关描述应具体表明文书的性质及目的。本处不会接受契约、书信及协议备忘录等描述,因为它们只与文书的性质有关。应清楚注明文书的目的,例如交换契、豁免书及买卖协议备忘录。
- 如有关的契约或协议已经注册,则其后的「增补契」或「增补协议」的描述足以达至注册的目的。
- 呈交注册的文书必须为正本,然而,某些类别的文书可获豁免提交正本,详情请参阅土地注册处通函第 5/02 号或《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附表三。至于可接受以副本办理注册的文书,除了文书的性质和目的外,还须注明「副本」的类别,例如授权书的「核证副本」。
- 如契约述明有关文书为「按揭/法定押记」,而注册摘要注明是「按揭」或「法定押记」,本处可接受为文书办理注册。
- 如属临时买卖合约复写本,注明「临时买卖合约」便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