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印花税条例》(第117章)订明某类文书须征收印花税,主要是不动产的转让契约,买卖协议及租契。
快速指引:
- 指已付的印花税款额。
- 盖印日期不应迟于注册日期。
- 所有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应在交付注册前盖印。根据田土注册处通函第 108 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因没有缴付印花税而被中止注册的话,便须为该文书办理撤回注册的申请及取消注册摘要编号。
- 有关可予征收印花税的文书的注册处理,请参考土地注册处通函4/09号。(注:自《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通过后,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亦须缴付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