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1 年 10 月 , 政 府 规 定 申 请 土 地 须 直 接 向 地 政 官 提 出 。 其 后 于 1842 年 5 月 2 日 , 地 政 官 G F Mylius 签 署 政 府 通 告 , 确 立 了 土 地 注 册 的 原 则 。 该 通 告 宣 布 「 任 何 已 经 进 行 或 将 会 进 行 的 买 卖 , 除 非 在 地 政 局 登 记 , 否 则 将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 。 土 地 注 册 条 例 在 1844 年 2 月 28 日 获 得 通 过 , 是 现 存 最 早 期 香 港 法 例 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