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年 代 经 济 增 长 , 越 来 越 多 多 层 大 厦 在 香 港 兴 建 。 自 1950 年 代 中 期 起 , 立 信 置 业 及 鸿 星 营 造 等 地 产 发 展 商 大 都 分 层 出 售 楼 宇 单 位 取 代 以 往 全 幢 楼 宇 买 卖 , 物 业 买 家 可 分 期 付 款 而 无 须 一 次 过 付 清 楼 价 。 根 据 土 地 注 册 处 纪 录 , 1948 年 只 有 一 幢 楼 宇 被 分 为 五 份 或 以 上 , 到 了 1961 年 , 数 目 上 升 至 3,708 。 楼 宇 转 让 契 的 注 册 数 目 由 1955/56 年 度 的 5,251 份 增 至 1959/60 年 度 的 9,980 份 。 注 册 总 署 署 长 在 1959/60 年 度 的 年 报 中 解 释 , 「 数 字 大 幅 急 升 是 因 为 年 内 有 多 幢 大 型 楼 宇 落 成 , 而 单 位 亦 个 别 出 售 。 」 。 1961 年 登 记 总 署 副 署 长 R.H. Munro 被 委 派 主 持 跨 部 门 工 作 组 , 研 究 分 割 楼 宇 业 权 所 衍 生 的 法 律 和 实 际 问 题 , 在 1962 年 递 交 的 报 告 中 , 小 组 建 议 为 每 幢 楼 宇 委 派 管 理 人 , 1970 年 《 多 层 建 筑 物 ( 业 主 法 团 ) 条 例 》 终 于 通 过 , 令 业 主 可 以 成 立 法 团 并 于 田 土 注 册 处 注 册 。
1950 年 代 经 济 增 长 , 越 来 越 多 多 层 大 厦 在 香 港 兴 建 。 自 1950 年 代 中 期 起 , 立 信 置 业 及 鸿 星 营 造 等 地 产 发 展 商 大 都 分 层 出 售 楼 宇 单 位 取 代 以 往 全 幢 楼 宇 买 卖 , 物 业 买 家 可 分 期 付 款 而 无 须 一 次 过 付 清 楼 价 。 根 据 土 地 注 册 处 纪 录 , 1948 年 只 有 一 幢 楼 宇 被 分 为 五 份 或 以 上 , 到 了 1961 年 , 数 目 上 升 至 3,708 。 楼 宇 转 让 契 的 注 册 数 目 由 1955/56 年 度 的 5,251 份 增 至 1959/60 年 度 的 9,980 份 。 注 册 总 署 署 长 在 1959/60 年 度 的 年 报 中 解 释 , 「 数 字 大 幅 急 升 是 因 为 年 内 有 多 幢 大 型 楼 宇 落 成 , 而 单 位 亦 个 别 出 售 。 」 。 1961 年 登 记 总 署 副 署 长 R.H. Munro 被 委 派 主 持 跨 部 门 工 作 组 , 研 究 分 割 楼 宇 业 权 所 衍 生 的 法 律 和 实 际 问 题 , 在 1962 年 递 交 的 报 告 中 , 小 组 建 议 为 每 幢 楼 宇 委 派 管 理 人 , 1970 年 《 多 层 建 筑 物 ( 业 主 法 团 ) 条 例 》 终 于 通 过 , 令 业 主 可 以 成 立 法 团 并 于 田 土 注 册 处 注 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