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 前 , 巿 区 和 新 界 的 土 地 管 理 分 别 由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 在 管 治 新 界 的 初 期 , 一 位 助 理 地 政 官 和 一 位 警 官 获 委 派 管 治 该 区 域 , 1905 年 在 批 出 集 体 官 契 后 , 政 府 决 定 为 新 界 的 土 地 买 卖 登 记 , 并 依 据 《 土 地 注 册 条 例 》 及 《 新 界 土 地 条 例 ( 1905 年 3 号 ) 》 ( 其 后 被 《 新 界 章 程 条 例 ( 1910 年 34 号 ) 》 取 代 ) 为 文 件 注 册 。 1906 年 , 原 有 的 新 界 八 约 合 并 为 北 约 ( 荃 湾 以 北 ) 和 南 约 ( 荃 湾 及 离 岛 ) , 各 由 一 位 理 民 官 管 理 , 而 理 民 府 的 工 作 包 括 登 记 物 业 买 卖 。 1948 年 北 约 再 分 为 元 朗 及 大 埔 。 早 期 办 理 注 册 不 需 缴 费 , 直 至 大 约 1914 年 才 利 用 《 印 花 税 条 例 》 收 取 转 易 征 费 。 土 地 买 卖 的 纪 录 在 1952 年 才 开 始 记 录 在 登 记 册 簿 内 。 在 这 之 前 , 查 册 人 士 必 需 参 考 「 注 册 摘 要 索 引 」 及 逐 一 查 看 每 份 注 册 摘 要 的 事 项 才 可 以 知 道 有 关 内 容 。
1982 年 前 , 巿 区 和 新 界 的 土 地 管 理 分 别 由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门 负 责 。 在 管 治 新 界 的 初 期 , 一 位 助 理 地 政 官 和 一 位 警 官 获 委 派 管 治 该 区 域 , 1905 年 在 批 出 集 体 官 契 后 , 政 府 决 定 为 新 界 的 土 地 买 卖 登 记 , 并 依 据 《 土 地 注 册 条 例 》 及 《 新 界 土 地 条 例 ( 1905 年 3 号 ) 》 ( 其 后 被 《 新 界 章 程 条 例 ( 1910 年 34 号 ) 》 取 代 ) 为 文 件 注 册 。 1906 年 , 原 有 的 新 界 八 约 合 并 为 北 约 ( 荃 湾 以 北 ) 和 南 约 ( 荃 湾 及 离 岛 ) , 各 由 一 位 理 民 官 管 理 , 而 理 民 府 的 工 作 包 括 登 记 物 业 买 卖 。 1948 年 北 约 再 分 为 元 朗 及 大 埔 。 早 期 办 理 注 册 不 需 缴 费 , 直 至 大 约 1914 年 才 利 用 《 印 花 税 条 例 》 收 取 转 易 征 费 。 土 地 买 卖 的 纪 录 在 1952 年 才 开 始 记 录 在 登 记 册 簿 内 。 在 这 之 前 , 查 册 人 士 必 需 参 考 「 注 册 摘 要 索 引 」 及 逐 一 查 看 每 份 注 册 摘 要 的 事 项 才 可 以 知 道 有 关 内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