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2 年 5 月 地 政 官 公 布 土 地 交 易 登 记 的 原 则 后 , 地 政 官 的 职 责 和 登 记 土 地 买 卖 和 转 让 的 工 作 , 由 一 位 土 地 及 道 路 督 察 负 责 。 1844 年 , 田 土 厅 依 据 《 土 地 登 记 条 例 》 成 立 , 在 1883 年 6 月 16 日 迁 往 皇 后 大 道 中 最 高 法 院 大 楼 之 前 , 隶 属 总 测 量 官 署 。 最 高 法 院 经 历 司 一 职 由 土 地 登 记 官 兼 任 直 至 1902 年 1 月 1 日 独 立 委 任 土 地 登 记 官 为 止 。 由 于 婚 姻 登 记 所 和 土 地 登 记 所 同 位 于 最 高 法 院 大 楼 , 因 此 , 自 1926 年 以 来 , 土 地 登 记 官 通 常 亦 被 委 任 为 婚 姻 登 记 官 。 1949 年 4 月 1 日 , 土 地 登 记 所 与 公 司 登 记 所 、 商 标 登 记 所 、 破 产 管 理 处 、 信 托 管 理 处 及 婚 姻 登 记 所 合 并 , 成 立 登 记 总 署 , 集 中 处 理 上 述 部 门 的 工 作 , 办 工 地 点 仍 然 位 于 高 等 法 院 之 内 。 登 记 总 署 于 1959 年 迁 往 新 落 成 位 于 下 亚 厘 毕 道 的 中 区 政 府 合 署 西 翼 , 自 此 中 断 自 1883 年 与 土 地 登 记 所 和 最 高 法 院 的 连 系 。 1986 年 注 册 总 署 迁 往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 1993 年 5 月 , 注 册 总 署 解 散 , 土 地 注 册 处 继 而 成 立 , 取 代 田 土 注 册 处 , 负 责 土 地 注 册 和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注 册 的 工 作 , 成 为 首 个 以 营 运 基 金 运 作 的 部 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