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 地 业 权 条 例 》(第 585 章)于 2004 年 7 月 7 日 通 过 , 建 议 的 「 业 权 注 册 制 度 」 会 把 现 行 的 契 约 注 册 制 度 转 为 业 权 注 册 制 度 。 在 该 建 议 制 度 下 , 任 何 人 在 业 权 注 册 纪 录 注 册 为 拥 有 人 后 , 在 法 律 上 会 获 确 认 为 法 定 拥 有 人 。 该 制 度 在 许 多 海 外 的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辖 区 如 澳 洲 、 新 西 兰 、 英 国 、 加 拿 大 以 及 新 加 坡 实 行 , 并 获 普 遍 公 认 为 最 有 效 和 可 靠 的 土 地 拥 有 权 注 册 制 度 。 有 关 最 新 资 料 请 参 阅 「 业 权 注 册 」 内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