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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摘要表格指南

中 止 为 文 书 注 册 的 一 般 原 因

1. 不影响土地的文书
  • 如文件本身没有涉及土地业权转移、没有阻止或限制土地业权转移,又或没有产生土地权益,属不影响土地的文书。
  • 由非业权拥有人单方面提出申索物业权益,属不可注册的文件。见田土注册处通函第108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

    本处建议律师不要把这类文件交付注册。

 
2. 不符合《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的规定
  • 须课印花税的文书未曾缴交印花税。
  • 印花证明书内所示受影响各方姓名/处所名称与文书上的资料不同。

    交契人士应确保文书交付本处前已缴交印花税,以及文书内受影响人士姓名或处所名称与印花证明书内的资料相同。

3. 不符合田土注册处通函第102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 / 田土注册处通函第108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 的规定 (重新注册个案)
  • 未曾提供田土注册处通函第102号第(7)项规定的函件。

    请确保这份函件与文书一并提供。

  • 所作修改会影响原来文书的法律效力。

    在这情况下,本处不会接受为有关文书办理重新注册。

  • 重大修改未曾由文书其中一方及见证律师简签,或未曾由文书各方简签。

    请细心查核,确保所有重大修改均妥为简签。

  • 未曾提供对涉约方姓名/名称所作修改的相关文件证据。

    请提供对姓名/名称所作修改的相关文件证据。

4. 文书与注册摘要的资料不符,又或文书或注册摘要显示资料缺漏/书写错误
  • 请确保注册摘要所填资料与文书的资料相符。

  • 如法定押记/按揭的代价是抵押全部款项,在注册摘要填写"无"、"不适用"、"如契约所述"等都不会被接纳。

    应在注册摘要表格填写"全部款项"。

  • 土地登记册的处所资料纪录为"…YYY苑A座13楼2室",但在文书及注册摘要把单位资料写为"1302室"或"13楼1302室",或把座号写成"XXX楼"。

    请依照土地登记册内单位及座号的资料。

    在注册摘要及文书所述的处所用途资料,须与土地登记册的处所用途资料完全相同,例如工场1号;工厂A单位;办公室1201单位;储物室B;货车停放处6号等。

5. 不符合《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第9(1)条的规定(有关纸张尺寸、颜色等)
  • 交付注册的文件,如不是采用白色或天蓝色帐簿纸的A4尺寸纸张及只在纸的一面用黑色墨水印刷或书写,没有充分理由的话,注册不会被接纳。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15/96号及第5/05号全面准许六类文件可在未能符合尺寸及颜色规格下,获接受注册。在其他情况下,只有在交契人士同时交付函件,提出充分理由因何不能按照尺寸及颜色规格拟备有关文件,本处才会考虑为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办理注册。

6. 注册摘要的地址不符合土地注册处通函第6/95号 (只提供英文版本)的规定(通函订明在不同情况下于注册摘要内应采用的地址格式)

如文书只载有旧处所编号及街道名称,应在注册摘要的地址格上,填写旧处所编号及街道名称后,加上"现称为(正确的处所编号及街道名称)"。

如文书同时载有旧地址及正确的新地址,应在注册摘要的地址格填写正确的新地址。

7. 律师的核证欠妥
  • 注册摘要内律师核证的部分遗漏了"律师签署"/"日期"/"律师行名称"。
  • 核证日期早于文书日期。
  • 核证日期迟于注册日期。

    请确保所有核证部分在交付文书前已正确填妥。

8. 文书页数或其中部分或图则有所超出/缺漏
  • 文书的附表或签署页缺漏。
  • 文书附有超出A3尺寸的图则,却没有在注册摘要夹附一份相同的图则。

    请在交付文书前,查核各页或图则是否齐全。

9. 不符合土地注册处通函第3/99号的规定 (涉约方的姓名/名称)
  • 涉约方的姓名/名称出现不符情况。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3/99号表1就本处可接受的一些有关涉约方姓名/名称的差异作出指引。表2载列不可接受的差异例子,并建议解决这些差异应采取的步骤。

10. 所交付的文书并非正本或并非属可接受的副本形式
  • 交付注册的文书既不是正本,又不属《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附表3列明可接受的副本形式。

    请在交付文书前,查核其是否属不可注册的版本。

11. 注册费用不足
  • 交付文书注册时,没有缴付《土地注册费用规例》(第128B章)附表订明的全部注册费用。

    根据《土地注册费用规例》(第128B章)附表第1项须缴费的契约如转让、按揭、发还、接收及其他文书,如属没有代价、只有象征式的代价,或未说明代价,除非交付文书的律师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的价值低于750,000元,否则须缴付最高注册费用。

    在交付文书注册时,请确保已支付足够的注册费用。如只支付部分费用,本处会先接收该文件,但会中止为文件注册,直至不足的费用已全部支付为止。

12. 须交付其他文件注册后才可为有关文书注册
  • 按揭契约早于先前的转让契约交付注册。
  • 转售买卖合约/提名书早于先前的买卖合约交付注册。
  • 取消契约早于先前的合约交付注册。
  • 关于注册业主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物业的个案,其中一位离世,但其死亡证明文书(例如死亡证明书、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书)仍未交付注册前,物业已进行交易并交付注册。

    在以上情况下,请尽量确保具优先效力的文件在其后文书之前或连同其后文书一并交付。本处会中止为其后文件办理注册,直至先前文件交付注册为止。

13. 涉约方不符合资格管有土地
  • 无限公司以涉约方的形式显示。

    无限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因而不能管有土地。在这情况下,涉约方应称为"ABC先生(香港身分证号码A123456(0),以XYZ公司之名营业"。

14. 物业参考编号
  • 没有把物业参考编号,列明在注册摘要的"物业参考编号"格内。
  • 就同一发展项目的所有单位交付注册的文书而言,没有在注册摘要的"物业参考编号"格内,填写"所有受影响单位的物业参考编号"的字句。

    请参考土地注册处通函第2/05号第4段有关使用物业参考编号的指引。

15. 物业的中文地址及各方的中文姓名/名称
  • 没有根据土地注册处纪录在注册摘要列明物业的中文地址。
  • 在注册摘要内填写的物业中文地址不详尽,例如只有街道名称,但没有全部地址,包括座号、层数及单位的资料。
  • 没有根据文书所载在注册摘要填写各方的中文姓名/名称。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2/04号(第15段)提供有关如何填写中文地址的指引。
16. 其他
  • 文书没有日期。

    请查核文书,确保在交付前已填妥日期。

  • 有关改变业权的文书,没有在注册摘要填写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

    在这些情况下,必须提供各方的身分识别号码。

  • 有关改变业权的文书,没有在注册摘要填写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编号/商业登记号码 (作为于2023年12月27日起在公司注册处处长规管下的实体实施的「唯一业务识别码」)。
  • 有关在海外注册的公司,没有在注册摘要填写"在XXX注册"。

    请在交付文书前,确保已填妥此资料。

  • 夹附于文书的图则,着色部分没有标示颜色标记。

    请查核是否已标示颜色标记。

  • 在注册摘要的"文书的性质及目的"格内,只填写文书的性质(如信件、合约、契据等),遗漏了文书的目的。

    请在交付文书前,确保已在注册摘要内同时填写文书的目的。

  • 有关修订命令/遗产管理委任书/遗嘱认证,在注册摘要的"文书日期"格内没有填写修订日期。

    应填写为"(命令的原本日期)于(修订日期)修订"。

  • 没有根据《土地注册规例》(第128A章)第6(1)(f)条或第6(2)(f)条填妥注册摘要内"被偿付的文书之注册摘要编号"格。

    请在交付文书前,确保已提供有关的注册摘要编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