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中心

常见问题
供《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的认可机构订购的电子提示服务
电子注册摘要表格
电子预约服务

土地注册处通函

土 地 注 册 处 通 函 第 5/05 号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通函旨在阐述本处中止为文书注册的一贯做法,并修订如不符合《土地注册规例》(第128章附属法例)第9(1)条仍可获接纳交付的文件类别。

中 止 为 文 书 注 册

2. 本处中止为已交付的文书注册,原因很多。在大部分情况下,是由于文书上出现了可以避免的轻微错误。这些错误使本处和交契人士的工作量增多,还会引致额外的开支。如文书不加更改或撤回,可能会使日后的物业交易变得复杂。

3. 为协助拟备文书的人士避免犯错,或在交付前更正错误,本处已制备一份中止为文书注册的一般原因的清单,当中载有正确程序的指引。这份清单夹附于本通函,可与本处网站(http://www.landreg.gov.hk)上的「注册摘要表格指南」,以及前田土注册处或土地注册处的各份通函一并参阅。这份清单会于稍后上存本处网站。日后如有修订或增补,亦会加入网上版本内。

4. 本处相信这些指引对拟备文书以供注册的人士会有所帮助。本处亦已检讨有关中止为文书注册的内部程序,以期提高服务质素。欢迎你提出建议或查询,让本处进一步改善服务,从而减少须中止注册文书的数目。在下文可找到本处的联络电话和电邮地址。



豁 免 符 合 文 书 尺 寸 和 格 式 规 定 的 情 况

5. 土地注册处通函第15/96号(只提供英文版本)载列了五类文件,可在未能符合《土地注册规例》第9(1)条订明的尺寸和格式规定下,获接纳注册。至于其他类别的文件,如未能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则须按个别情况经土地注册处处长同意,方可注册。现夹附这份通函,以供参考。

6. 由即日起,临时买卖协议亦被加入该豁免清单内。日后,这类文件如不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本处都允许其交付注册,无须个别征求同意。

7. 这项修订是因应一些交契人士确实难以在拟备文件前修改文件的格式而作出。如可行的话,本处仍建议你根据规例订明的文件格式和尺寸,制定临时买卖协议,以便本处能更有效率地扫描这些文件。

8. 如对本通函有任何查询,请致电本处客户服务经理张丽贞女士(现更改为周婉姗女士)(电话:3105 0000),或以电邮方式与我们联络(电邮地址:csa@landreg.gov.hk)。


Kim Salkeld's signature

土地注册处处长苏启龙